

广远谈案
在双方没有就苏荷酒吧入驻商业街的招商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对方标志,并在招商会后加以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上述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但并非所有的不实宣传行为均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只有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以及该虚假宣传行为导致一方利益受损,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裁的行为。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至于是否构成侵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则需要结合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民终71号
基本案情
此案是一起关于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的经典案例。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深圳合纵公司原名广东苏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5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为本案中所使用的企业名称。深圳合纵公司系第10440680号“SOHOBAR(艺术字体)”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含酒吧服务、寄宿处等。第37280887号“苏荷”商标注册人为李华宾,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酒吧、餐馆、鸡尾酒服务,注册有效期限为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止。2011年4月1日,李华宾与深圳合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李华宾将第3728087号“苏荷”商标许可给深圳合纵公司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酒吧、餐馆、鸡尾酒服务等服务项目上使用,许可使用的形式为普通许可,深圳合纵公司可将李华宾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同时李华宾委托深圳合纵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负责该商标的维权工作,委托权限为代为调查收集、提供证据、起诉、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柳州万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写字楼、公寓、商场和酒店)的投资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双方在主营业务上不存在竞争关系。
2015年4月28日,柳州万达公司在其开发的柳州特色街招商说明会上,对“苏荷酒吧”品牌进行介绍,并安排“苏荷酒吧”签约入驻,该说明会背景墙上有圆形SOHO标志。2015年4月29日柳州万达公司在柳州晚报第六版刊登广告,登载“主力商家签约仪式上,包含神农阁、电信、联华超市、美特斯邦威、森马、以纯、苏荷酒吧、米罗咖啡、漫咖啡等部分品牌商家,现场签约入驻。”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都未提交证据,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另查明:深圳合纵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对“双方是否属于同行业或同一领域,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主张为“公司经营范围来说无直接竞争关系,对是否属于同行业或同一领域不好界定”。二审庭审时柳州万达公司表示双方在招商会之前有过磋商,但没有书面证据,只有一审提交的微信记录;深圳合纵公司的代理人金军否认双方曾就苏荷酒吧进驻特色街进行磋商洽谈。柳州万达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举办的柳州特色街招商说明会的背景墙上有圆形SOHO标志,但并非深圳合纵公司使用的第10440680号和第37280887号注册商标。柳州万达公司称2015年4月29日在《柳州晚报》第六版刊登的广告中“现场签约入驻”属于误登,且在深圳合纵公司提出异议后就已撤下该广告,但因该广告在版面占用板块很小且影响不大,考虑到成本问题就未再次登报更改。
因诉讼请求均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深圳合纵公司遂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根据双方上诉的诉辩意见,广西高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柳州万达公司在其宣传活动中对“苏荷酒吧”进行介绍并在广告中宣称“苏荷酒吧”已“现场签约入驻”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二、深圳合纵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各项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中诉请内容包括:上诉请求柳州万达公司在《柳州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登报损失52000元及因不正当竞争受到的损失10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归纳上诉争议焦点无异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
一、柳州万达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由此可见,上述条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非都是经营者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柳州万达公司在其于2015年4月28日举办的柳州特色街招商说明会上介绍苏荷酒吧并在签约会时使用了圆形SOHO标志,以及在次日的《柳州晚报》第六版刊登广告登载“包括苏荷酒吧在内的部分品牌商家现场签约入驻”的事实,至于是否构成侵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
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的问题。从双方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看,深圳合纵公司主要经营的是营地、旅游、餐厅、酒吧、鸡尾酒会等服务;而柳州万达公司主要经营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写字楼、公寓、商场和酒店)的投资及管理及房地产、物业服务。从主营业务上看,双方的经营范围不相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应具有竞争关系。传统行业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一般限于同业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行业分工细化和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理解则不应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本案中,柳州万达公司和深圳合纵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不同,在市场中所争取的交易机会及市场资源也不一样,柳州万达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未对深圳合纵公司的交易机会及市场利益造成影响,故双方之间不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合纵公司与柳州万达公司之间不具备竞争关系正确。
有关宣传内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及该误解是否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的问题。柳州万达公司在柳州特色街招商会上使用圆形SOHO标志,并在招商会后加以宣传的行为应属于为商铺营销所作的宣传行为,在双方没有就苏荷酒吧入驻商业街的招商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其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但柳州万达公司的上述行为并非是对其所营销商铺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表现形式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三种表现形式,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柳州万达公司的商铺营销与苏荷的酒吧等服务进行混淆或误认。
因此,柳州万达公司在其宣传活动中对“苏荷酒吧”进行介绍并在广告中宣称“苏荷酒吧”已“现场签约入驻”的行为尚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对深圳合纵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深圳合纵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各项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在柳州万达公司的有关行为不能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情况下,深圳合纵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深圳合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冕
代理审判员 李成渝
代理审判员 覃 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霍学亮
广远提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企业在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不能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其他有利条件,而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进行推广,否则可能会面临高额的处罚或侵权索赔,而使自己陷入困境。广远律师在此建议:
1.在宣传推广中援引数据、事实时,严格遵循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实描述;使用他人商标、标志时,应取得合法授权。
2.企业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应当全面审查宣传、广告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若存在虚假宣传,企业不仅要承担反不正当法规定的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对宣传推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使宣传推广活动合法合规顺利进行。 广远律师事务所 能为您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一站式企业市场行为规范指引,以帮助您规避风险,具体可后台留言或到律所咨询。
编辑:韦宇
审核:农美霞
裁判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