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凤媛

王凤媛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 民商事诉讼
民以食为天。后疫情时代复工复产,快销商品的商业特许经营如雨后春笋风生水起,奶茶、快餐、麻辣烫等加盟餐饮店铺随处可见。
很多想要创业又没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客户资源的人,都会考虑选择个有一定有知名度的品牌开个加盟店。
这种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法律上被称为“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需要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然而,许多采用“加盟”、“合作”、“运营服务”等名义,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品牌方,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
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出现问题,加盟者有权要求退还“加盟费”吗?
1
加盟合同有效
但可退费
上海的陈女士为寻找投资项目,在网上看到一家咖啡公司投放的“憨豆咖啡”直营招商手册信息后,与咖啡公司取得联系。
2020年4月底,咖啡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向某介绍了“憨豆咖啡”系直营连锁经营等情况,并陪同陈女士前往位于本市嘉定区的一基地参观、考察。
2020年5月,陈女士、咖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合同约定陈女士委托咖啡公司就优默憨豆餐饮项目的运营管理,提供指导及咨询服务。
陈女士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咖啡公司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该费用包括管理培训费400,000元和运营指导费100,000元。

合同签订当月,陈女士向咖啡公司支付营运指导服务费合计498,000元,咖啡公司向某开具了收据。
2020年5月末至10月,咖啡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为陈女士物色店面,陪同陈女士去店面,但一直未能找到令陈女士满意的商铺。
自2020年12月15日,陈女士联系咖啡公司工作人员,要求约见咖啡公司老板未成。
2021年1月15日,陈女士通过律师函告咖啡公司解除咖啡公司和陈女士之间服务合同(区域代理),并返还经营代理费498,000元等。
咖啡公司接函后未作应答。
陈女士遂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咖啡公司。
以其经营的特许经营项目未在商委备案,不具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但招商加盟过程中隐瞒重要的特许经营信息,误导陈女士签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经营代理费498,000元。
一审法院考虑到咖啡公司帮助陈女士寻找店铺花费了一定时间和精力,酌定在返还的经营管理费中扣除5000元作为补偿。
遂判决咖啡公司返还陈女士493,000元。
咖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继续履行为由,上诉要求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加盟者享有投资“冷静期”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首先,关于合同的性质。
案涉合同系以合同形式约定,陈女士可经营使用咖啡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 其经营模式符合“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的法律特征,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咖啡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系服务合同,二审法院难以认同。
其次,关于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许可及指导下,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即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规定。
这是法律根据当前特许经营行业中,被特许人相对弱势的客观情况进行的保护性规定。
以此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其认真斟酌的时间机会,及对特许人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关于“冷静期”的具体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过长又可能导致该权利被滥用,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平,故具体期限可由双方平等协商。
如果双方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期限的,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依法确定。

一般而言,冷静期的期限应该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能够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
只要被特许人实际掌握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处于可以随时利用并能独立正常经营的状态,即不能再依据冷静期条款主张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这样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此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至合同签订后八个月,咖啡公司与陈女士就店面开设选址等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
陈女士未在合同许可的区域内开设店面从事相关餐饮项目经营活动,尚处于未开店的筹备初期,难以认定陈女士实际使用咖啡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
又据规定, 特许人应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且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以及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及其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
案件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咖啡公司已向某履行前述义务。
最终,陈女士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返还定金、加盟费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认同。
关于合同解除后,费用的返还问题。
一审法院考虑到咖啡公司为陈女士寻找店面的过程中确实花费了一定时间精力,故酌情判决咖啡公司返还陈女士代理费共计493,000元,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优默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3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与实务经验,就如何避免加盟模式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以“加盟”“合作”等形式招商,实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建议 提早进行“两店一年”的规划布局,并及时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避免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建议特许经营人 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协助整理制作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 从事特许经营需向被特许经营人提供的资料,设计规范特许经营模式。
避免因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经营人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而导致被特许经营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创业者选择“加盟”品牌,除了考察品牌方实体店铺,核查各项资质、权利证书外,还应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特许品牌备案情况 ,避免因陷入不规范、无保障、甚至涉嫌集资的“加盟”项目,而发生投资风险和损失。
适用法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案例来源:
上海优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02民终3143号。

●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 问一下 ”或“ 找律师 ”与律师交流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