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珍于2016年5月3日在x省立医院行腹腔镜下广泛子宫切除+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2016年6月12日原告入住x市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宫颈癌术后(低分化鳞状细胞癌)、高血压病(3级),入院后给予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及抗肿瘤、提高免疫力等对症治疗。

2016年6月13日开始宫颈癌术后适形放疗,住院治疗38天,于2016年7月20日好转出院。2016年10月15日原告再次入住x市人民医院,入院后经进一步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宫颈癌术后放疗后(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会阴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
给予相关感染治疗后患者会阴部感染未见明显好转,住院治疗18天,于2016年11月12日出院。在该院治疗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9044.92元。2017年2月27日,原告又入住Z医院,诊断为:会阴部放射性溃疡、放射性膀胱炎、放射性直肠炎,住院治疗275天,于2017年11月29日出院。
【患方观点】
原告徐某珍于2016年6月12日至7月20日在x市人民医院接受长达38天25次的放射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原告于2016年11月12日转院至Z医院治疗,2017年11月29日从Z医院出院。
由于x市人民医院在放射性治疗中采取了不正确的放射剂量,未采取防护措施以及后续治疗不及时等不当的行为,致使原告徐某珍并发会阴部放射性溃疡、放射性膀胱炎、放射性直肠炎,致使原告不能行走坐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24小时监护照顾,且每天疼痛难忍,需服用大量镇疼片等*醉药麻**物用于止疼。
【被告医方辩称】
原告在被告处只是进行了放疗治疗,并不因此造成原告的伤残,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其他损失依法处理。
【鉴定意见】
徐某珍,女,1965年12月28日生,阴道严重狭窄,构成五级伤残,尿道狭窄,构成七级伤残,会阴部瘢痕挛缩并肛管狭窄,构成十级伤残;x市人民医院对徐某珍的诊疗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徐某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所患宫颈癌放疗后并发会阴部溃疡、感染。
2、该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治需求、放射治疗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副损伤和并发症、现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本例患者所患宫颈癌为鳞状细胞癌,行手术治疗后又继续行化疗、放疗的适应症,医方选择放疗符合患者病情诊治所需及诊疗规范。但同时,放疗本身可引起局部皮肤、软组织的水肿、溃疡等副损伤;
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尚难以完全避免,医方在放疗前已经做了风险告知并征得患方签字同意,故此认为该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治需求、放射治疗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副损伤和并发症、现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与其放疗后并发会阴部溃疡、感染相关。
3、患方的依从性问题。据该院2016年10月25日的入院记录中的现病史记载,本例患者在该院结束放疗后居家观察期间发现会阴部局部皮肤感染,患者家属电话咨询,医方建议其返院就诊,但患方一直未能返院就诊,对其所患疾病的早期救治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与其疾病加重相关。
4、该院的医疗过错因素。如前所述,该院在对本例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在放疗单中没有照射部位的具体剂量分布图,故不排除其存在局部照射剂量分布不合理的医疗过错;另在患者放疗过程中出现相关临床症状和表现时;
医方缺少详细病情记载及描述,病情分析不到位,出院时未作出相应诊断,出院时亦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其诊疗行为亦存在过错,其过错对于本例患者所患疾病的救治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若医方能尽到上述诊疗、告知义务,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
【庭审意见】
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方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合理损失:医疗费323953.4元、误工费73594元、护理费213072元、残疾赔偿金627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50元、营养费21900元、交通费1252元、鉴定费23050元,共计1303111.4元;
由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390933.42元(1303111.4元×30%);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一、二项共计410933.42元(390933.42元+20000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410933.42元。
【案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