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奔富商标落下帷幕时,人们不得不感叹商标纠纷的复杂和艰辛程度。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必然有纷争。”进口葡萄酒自爆发增长以来,商标纠纷让不少企业吃了亏,也让一些企业尝到了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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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富邑宣布成功在中国注册了其标志性葡萄酒品牌Penfolds所对应的中文商标“奔富”。这是在“奔富”商标被抢注后,富邑为取得其“奔富”商标所有权而通过中国法院和执法部门近10年来不断诉讼和维权的结果。
因为成本低廉、利润巨大、商业价值诱人等,商标抢注逐渐成为一种“灰色产业”。这也催生了很多抢注他人商标、标识的人。这群人有职业的,也有非职业的。
奔富商标纠纷的落幕,让进口葡萄酒商标纠纷背后的你争我夺的江湖呈现出来。实际上,这里不仅有江湖恩怨,也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审判。
“奔富”商标所有权落下尘埃。
在中国市场,“Penfolds”的中文名,习惯性被译成“奔富”,甚至在富邑的对外宣传口吻中,常带有“奔富”二字。
然而,令富邑难以启齿的是,实际上它在今年4月10日前并不拥有“奔富”二字的中文商标,该商标在多年前已遭他人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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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富邑进入中国市场。1995年,旗下品牌Penfolds的中文商标“奔富”由当时负责代理Penfolds品牌的广州白马酒业在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
之后,由于广州白马酒业不再代理Penfolds品牌,商标到期后未进行续展而重新成为公共资源。在成为公共资源的这段时间,有人一直在抢注“奔富”商标,也有人“碰瓷”注册了“奔富尼澳”等商标。
此后,奔富开启了漫长时间的商标纠纷案。
一、驳回无效:抢注中文“奔富”商标
2011年,富邑集团子公司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Penfold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
同年,该公司在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奔富”商标,因与之前他人注册的商标近似被驳回,2013年复审再被驳回。因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均被驳回。
公开资料显示,西班牙籍的李琛分别于2009年07月28日注册了第5662026 号“奔富”商标、2015年10月14日注册了第11618650号“奔富”商标。
在2017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澳洲奔富长达数年的中文商标案做出终审判决,确认西班牙籍公民李琛注册第5662026 号“奔富”商标后,因未能有效证明将商标应用于葡萄酒相关业务的真实性,撤销其对“奔富”商标的使用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的判决即便生效,富邑葡萄酒集团也无法获得“奔富”商标的“专用权”。因为,李琛的第11618650号“奔富”商标注册在先,在2020年4月10日之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二、不正当竞争:“奔富酒园”的虚假宣传等
2019年5月,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富国际”)及其关联公司,与富邑葡萄酒集团之间就不正当竞争事项所产生的官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
判决认为,奔富国际及其关联公司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一系列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奔富酒园”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认为这些商品与富邑旗下的知名品牌Penfolds品牌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奔富酒园”葡萄酒为诞生于中国的品牌,其宣传内容明显不符合事实,构成虚假宣传。
富邑与奔富国际的恩怨远不止这一点。
2018年初,富邑便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起诉Rush Rich葡萄酒生产商针对富邑集团标志性品牌澳洲奔富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误导性使用该品牌的中文译名“奔富”商标。
“Rush Rich”中文名称为奔富酒园,其持有方为中国企业曾氏文化。曾氏文化曾用名为晋江保乐力加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2年至2017年申请的多个商标中,均与“奔富”字体以及“Penfolds”的商标图形存在近似情况。
从公开渠道查询看到,富邑旗下相关企业,与奔富国际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2019年3月到4月间便已有多起纠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
三、行政诉讼:“克里斯奔富酒王”与“Penfolds”构成类似商品
2019年,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状告王庆陆于2010年10月13日注册商标“克里斯奔富酒王”违反商标法,侵权了自家商标“Penfolds”。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提供了多项Penfolds与中文“奔富”相关联的证据。
但在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两个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克里斯奔富酒王”(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葡萄酒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奔富”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认定“克里斯奔富酒王”商标予以维持。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克里斯奔富酒王”与“Penfolds”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克里斯奔富酒王”核定使用的商品与“Penfolds”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
以上还只是“奔富”商标纠纷的冰山一角。
随着奔富在中国市场热销,一个又一个与“奔富”相关的商标不时冒出来,来来回回,时刻牵动着富邑的神经。
直至2020年4月10日,富邑宣布成功在中国注册了 “奔富”。至此,富邑在葡萄酒品类中成为了在中国、澳大利亚两地最早的“奔富”注册商标拥有人。
“卡斯特”商标纠纷四大看点!
富邑并非是行业内第一家深陷中文商标纠纷的进口葡萄酒商。此前欧洲第一大葡萄酒商法国Castel有过类似遭遇,甚至轰动市场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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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富邑相比,Castel商标纠纷相对简单一点,因为涉及的纠纷仅限制在卡斯特与李道之双方。
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原籍浙江。1996年,创立了专营进口葡萄酒的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在班提酒业基础上,2008年,又创建了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经销从法国原瓶进口的葡萄酒,并使用其早已注册使用的“卡斯特”商标。
上海卡斯特酒业与法国CASTEL的纠葛恩怨,缘起“卡斯特”商标的注册。
1998年,李道之还在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工作,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标申请,2000年获准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卡斯特”商标。2002年五交化公司改制,经协商转让,商标由公司名下转让给了李道之个人手中。
卡斯特商标纠纷案,历时10年,也曾划下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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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期间,“卡斯特”商标之争经历了大大小小十余场官司。经历过撤三复审行政纠纷、撤销争议行政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确认不侵权纠纷等多项纠纷。
一、撤三复审行政纠纷:公开真实的使用行为即为商标使用
2005年7月,法国卡斯特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争议商标。但由于李道之提供了与班提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2002年、2004年销售卡斯特干红葡萄酒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
律师界对此案的关注点,在于 “商标使用是否必须为合法使用”。
早期的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认为只有合法的使用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法国CASTEL公司认为非法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发票不能作为争议商标合法使用的证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
二、撤销争议行政纠纷:因举证不力而落空的“CASTEL”驰名商标
撤三纠纷之后,法国CASTEL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又以翻译世界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损害在先字号权利、恶意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提起商标撤销程序。
不过,2008年早已超过“卡斯特”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的法定时限。
同时,法国CASTEL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达到驰名程度。
三、商标侵权纠纷:赔偿额度的惊天逆转
2009年,李道之开始进攻法国CASTEL。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3373万的赔偿,但最高院却判决了法定赔偿50万。
最高院以6000多字的长篇幅专门论述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否定了一、二审法院以案外人利润率为依据的计算方案;其次,最高院认为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需要通盘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历史纠葛及谈判过程、法国CASTEL被诉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是否具有恶意、“卡斯特”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法国CASTEL生产的葡萄酒的知名度情况、卡斯特”商标许可费等情况。
显然,最高院是在通过司法裁判向人们传达不支持“不劳而获”的价值取向。
四、确认不侵权纠纷:张裕卡斯特不堪其扰下的反击
2001年9月3日,“张裕卡斯特”成立。2005年和2009年,李道之接连向张裕卡斯特发出侵犯其商标权的律师函,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上单独或突出使用“卡斯特”文字的行为均属于侵权或假冒行为。
这使得张裕卡斯特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张裕卡斯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此案的关键在于,“张裕卡斯特酒庄”、“张裕·卡斯特酒庄”与“卡斯特”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不仅要比较相关标识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
山东高院的其中一条指出,“张裕卡斯特酒庄”与“卡斯特”代表的产品已经形成了各自的市场格局,相关公众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
进口葡萄酒为何频现商标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除了“卡斯特”、“奔富”,“帝亚”、“杰卡斯特庄园”、“里奥哈”、“孟德斯鸠”等多个葡萄酒及酒类相关商标,也早已在中国被注册。
而中国人最熟悉的拉菲,则有“拉菲传奇”、“拉菲世族”等众多山寨品牌。拉菲集团的律师此前向媒体透露,对中国假拉菲的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迄今只有三例。因为中国侵权企业超过百家,拉菲在追踪上存在困难。
无论是Castel的商标纷争,还是富邑,进口葡萄酒商标纠纷背后有多种原因。
一、中国法律可能存在规定不清晰。
“在商标保护上,中国法律可能存在规定不清晰之处。但还是跟进口葡萄酒商知识产权、商标保护意识不够等直接相关。有很多知名的进口葡萄酒品牌,进入到中国市场推广过程中,普遍都出现这样的问题。”
二、诉讼周期长。
实际上,富邑开始在中国销售一段时间后,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司法诉讼周期太久,而其品牌知名度又在几何级发展,导致更多的利益纠结进来,最终导致事态复杂化发展。
三、个别贸易商专门抢注商标。
“大多数生产商的产品刚进入到中国市场时,无法立即注册中文商标,原因在于文化和语言隔阂,只有产品卖了一段时间后,才会形成约定俗成的中文名称,但这个时候再进行注册商标时就会遇到抢注纠纷。”有人士介绍到。
还有一些生产商也会提前注册中文商标,但其进口商标或经销商未必会采用这个商标。有一些名庄,它们一开始认为只要原文注册商标就可以了,但当市场上约定俗成的中文商标越来越有名的时候,被山寨的情况就出现了,最终面临的局面是,要么花钱了事,要么重新注册一个中文商标再重新推广。
贸易商抢注的行为恶意与否,也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大多数国外生产商并不提供市场费用,如果贸易商注册了某中文品牌并持续投入,且推广多年,两者的代理关系结束后,这个中文商标的归属和道德问题就不是一两句可以说清的。
四、品种太多,注册面临挑战。
进口葡萄酒商不提前注册商标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原因之一也在于葡萄酒品种太多,如果每一个品种都要注册的话,对经营企业来讲,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不管如何,抢注一直是外国商标在中国保护问题上的障碍,但是奔富商标问题的解决具有代表性。随着奔富商标的落幕,拷贝、复制、音译等擦边球形式的抢注行为,今后或将难以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