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重点解读 (哪些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担保)

担保抵押物如何处理,哪些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担保

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确定抵押物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和你说一说“哪些财产可以做抵押物?”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凡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一般都可以作为抵押物,主要有以下7种: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在地面上可以看到和区分,与土地紧密结合的人工建筑物和树木等自然生长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属于国有,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论是划拨还是出让所得,都可以抵押。

3、海域使用权。

-----海洋自然资源属于国有,但有关海域的使用权,无论是水面、水体还是水底,都可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这是对生产企业资产的划分。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待完工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都可设定抵押。

6、交通运输工具。

-----已经完工,并用于交通运输的汽车、船舶、航空器。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兜底的条款,以免法律规定有遗漏。

《国杰律师说》认为,上述六种具体的财产分类加上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已经涵盖了绝大多数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种类。但在具体的选择抵押物时,权利人应该注意的是行使抵押权的便利性,因为无法操作的权利也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