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的住院病案资料。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24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科。归档前的病历应按归档病历顺序排列,所在科室应对归档前病历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评分。
三、病案室工作人员前往病房回收病案时,要求专职护士严格填写病案交接单所列项目,并须由病案科人员、专职护士签字备查。如有拖欠病案者,每份扣责任人50元;凡在病房丢失病案者,每份扣发责任人1000元;不能明确责任人由科室承担,丢失重要病案者同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四、病案室按时收回出院病案,整理、装订、核对、编码及上架。
五、编目人员根据首页上的诊断、手术名称、结合住院病历,填写相应的ICD—10编码,力求准确。
六、微机录入人员认真准确地将病案首页和出院卡片相关内容输入计算机中,并熟练操作各项检索系统。
七、病案室要严把病历质量。对于首页中一目了然的缺陷和错误,及时电话通知科室前来修改。
八、负责病案终末质控工作,对病历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严格记录、月底上报医务处,纳入医院管理医疗质量检查内容。
九、对病历书写不合格的医师,由病案科、科主任认定后提出名单,按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对涉及医疗投诉、事故争议的重要病案书写不合格,按<医疗质量控制方案>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其他责任。
十、病案室定期对住院病案进行归档、上架。
十一、保持病案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尘、防虫、防燥工作。
十二、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十三、住院病案原则上永久保存。
十四、病案归档后不得出病案科,如有查阅者必须在病案科内完成,并保持病案完好无损。
十五、运行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医务处同意、病区指定本科室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十六、病案室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复印病历的申请。
十七、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十八、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运行病历应经医务处同意签字后由病区指定人员到病案科办理复印,归档病历病案科应予以协助办理。
十九、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相关部门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负责保管。
二十、凡涉及医疗鉴定、晋升职称用病案等,必须借出者,须经分管院长书面批准,用毕及时归还(病案科工作人员催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丢失或损坏者每份扣借阅人10000元。
二十一、病案库房非病案室人员不得入内。如归档后病案丢失,扣发病案科库房管理员每份2000元,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十二、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病历复印管理规定>实施病历复印工作。由医务处严格把关,病案科见到医务处开具的介绍信后给予相关内容的复印。医疗纠纷病案,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提供病案复印件。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病案管理制度等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