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来源
案由 :强奸罪
数据库 :威科先行
关键字 :强奸罪、无罪
检索时间 :2023.9.1止
备注:从40份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对强奸罪无罪的辩点进行整理。
二、无罪案例展示
无罪案例一
案号 :(2019)内01刑终88号——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白林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力暴**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 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案发现场遗留带有白林相关斑迹的卫生纸、饮料瓶、枕巾等相关物证,但无法证实白林在案发现场所遗留的斑迹是什么时间所留、和谁所留、怎样所留,且白林对强奸被害人这一事实始终不予供述,原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互相印证 ,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白林作案的唯一结论。原判认定白林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白林无罪。
案件无罪关键点 :三份DNA鉴定书只能从枕头套一个(塑料袋包装)、卫生纸团数个(塑料袋包装)、饮料瓶一个(塑料袋包装)检测出人精斑,无法从被害人胸部、阴部检测出人精斑,现场所遗留的斑迹是什么时间所留、和谁所留、怎样所留无法确认,被告人对强奸被害人这一事实始终不予供述且供述稳定。
无罪案例二
案号 :(2017)晋04刑终28号——本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 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力暴**、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涛在李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 虽然李某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人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上诉人冯涛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 。上诉人冯涛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综上,认定上诉人冯涛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无罪。
案件无罪关键点 :本案李某某 多次陈述和冯涛多次供述内容稳定,都证明没有使用*力暴**、胁迫和其他手段 。在冯涛提出到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后,李某某 在证实只有冯涛一个人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涛一同到了冯涛家 。因此,李某某与冯涛见面以及到冯涛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某某不愿意,但 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二是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的言行分析: 李某某陈述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涛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 。从冯涛供述来看,李某某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无法认定。
无罪案例三
案号:(2018)川0116刑初599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寒 多次供述稳定 ,与被害人庞某陈述在基本事实上能够吻合,证实被告人陈寒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任何*力暴**和胁迫手段。本案案发时间在上午11时许,地点在空港晶座13栋1707号家中,结合时间、地点等因素,本院认为发生性关系时 被害人庞某所处并非系一种完全孤立无援的境地,不足以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其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无呼救或逃跑等任何语言和肢体上的反抗行为 。被害人庞某陈述系因曾看到过被告人陈寒殴打其妻子(本案证人曾某1)而不敢反抗,但根据被告人陈寒的供述、被害人庞某的陈述及证人曾某1的证言,所谓被告人陈寒殴打其妻子系正常的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的肢体冲突,双方互有动手行为,在被告人无意将受害人推倒在地时,立即将受害人拉起并道歉, 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致受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且被告人陈寒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亦没有就此暗示或威胁被害人对其造成心理钳制,此事亦不足以使被害人庞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不敢反抗 。综上, 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寒系违背被害人庞某意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寒客观上实施了*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庞某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被告人陈寒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院对被告人陈寒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陈寒构成强奸罪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寒无罪。
案件无罪关键点 :被告人与受害人系表姐夫与表妹关系,不能排除发生性关系后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事后反悔的合理怀疑;被害人庞某并无明显的反抗行为或拒绝的意思表示; 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无呼救或逃跑等任何语言和肢体上的反抗行为 。
无罪案例四
案号: (2015)深罗法刑一重字第4号——被害人是否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本案案发时, 现场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 ,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强奸的 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称案发时,其因醉酒不知情,也无反抗,被告人也无*力暴**和以*力暴**相威胁,事后才发现被强奸; 其他证据均为传来证据即来源于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对此始终予以否认并称被害人是自愿的,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积极主动 。本案现有证据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对上述证据进行佐证。
本案存在疑点较多且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1、本案中现场证人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喝酒时, 双方有过亲密的搂抱行为 ;2、被害人段某洁被送回其住处后 其他人先后离开,却让陈某某留下,不符合情理 ;3、被害人是后来才过来吃饭喝酒的,时间已很晚,据现场证人证实酒所剩不多, 监控录像也显示被害人从电梯出来时可以自己走路,案发时间距离被害人到家时间非常短且被告人陈某某躺在其床上时其也表示是有意识的 ,知道有人躺下, 案发后被害人也听到了敲门声(约二十分钟)。但被害人却称被告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时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也无反抗,这明显不合情理 。在事后又有现场证人证实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表现很清醒,这又与被害人所说的发生*行为性**时其不知情,也无反抗相矛盾;4、 被害人在事后并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谈赔偿事宜 ,被害人也承认其说过“其要二十万是因为被告人没有带套,其是在危险期,可能会怀孕”,其还说给钱,这事就算了,就不报警。在谈了近两个小时,没有谈成时,才由被害人的朋友何某选择报警;5、 现场证人张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第一次认识,其称其觉得陈某某比较冤枉,陈某某跟段姓女子在吃饭的时候谈的投机,期间还出去过门外几次,他们俩比较亲密。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怀疑。,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案件无罪关键点 :发生关系前两人关系暧昧,发生关系时女方清醒,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始终否认强奸,被害人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证人觉得被告人比较冤枉。
无罪案例五
案号 :(2015)彬刑初字第00110号——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犯强奸罪, 提供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与五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本案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多次反复,庭审中亦不供认,其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且现场及被害人处未提取到被告人有关的痕迹、物品或者DNA信息等,也未提取到被告人王某、田某在宾馆的住宿登记记录或者登记视频,缺少客观证据印证 。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且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应宣告五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程某、田某、王某、田某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无罪。被告人田某无罪。被告人王某无罪。被告人黄某无罪。被告人田某无罪。
案件无罪关键点 :1、五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以后,侦查机关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看守所内讯问,提讯证形式不完整,且记载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提讯时间、次数与讯问笔录严重不符;2、侦查机关对部分讯问笔录制作了同步讯问光盘,但光盘显示与笔录记载的侦查人员、讯问地点及讯问时长严重不符,笔录记载与光盘记录中,被告人对事实的陈述部分细节上有出入,且光盘没有完整记录讯问过程;3、收监身体检查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彬县看守所教育谈话记录,均形成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前或者之后,不能证明侦查机关收集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4、 证人巩某、程某、宁某均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证言不可信。
三、上述五份判决无罪辩点总结
1.未提取到证明被告人强奸的客观证据;
2.被害人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可以呼救但是没有呼救;
3.被告人无罪供述稳定且仅有被害人陈述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4.被告人和被害人有恋爱或暧昧等关系;
5.现场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强奸事实;
6.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进入房间前是清醒的;
7.证人证言对被告人有利;
8.侦查机关讯问程序和手段不合法;
9.证人与被害人具有利害关系强奸的证言可信度存疑;
10.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证据无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