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住房公积金*款贷**政策有新调整
住房公积金*款贷**不得超过两次

从12月1日起,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款贷**政策有新变化啦!近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款贷**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款贷**,最大限度保持同城同策。
1住房公积金*款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对于以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款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单位,住房公积金*款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申请公积金*款贷**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款贷**,包括商业性住房*款贷**和公积金*款贷**,以上规则适用于所有住房公积金*款贷**类型。
对于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中心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款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信息系统*款贷**次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款贷**信息认定。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款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款贷**的,按首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款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款贷**,再次申请*款贷**的,按二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款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已结清住房公积金*款贷**,再次申请*款贷**的,不予受理。
2*款贷**后离异职工须在离异满一年后申请
外中心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款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款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款贷**次数,结合省资金中心信息系统*款贷**记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款贷**信息、本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
无住房*款贷**记录且名下无房产的,按“首套房”*款贷**政策受理;
合计有一次*款贷**记录,或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款贷**政策受理;
合计有两次及以上*款贷**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的,不予受理。
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了公积金*款贷**,因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款贷**的,须在离异满一年后(以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记载的时间为准)方可申请公积金*款贷**。
购房人购买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款贷**的,其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
购房人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及专家教师公寓等类型住房的,自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
以上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已超过一年的,中心不予受理公积金*款贷**。
对于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款贷**的,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资金有监管要求的,*款贷**资金必须划转至房管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房管部门无资金监管要求的,*款贷**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备案的账户中。(记者张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