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以经营困难和民营性质为由拒不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助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不发年终奖,私企退休了单位不给独生子女补贴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奖励补助政策是法定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三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补助,这是法定福利,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规定;各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因此全国各地补助奖励标准并不统一;企业职工具备享受独生子女补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这里并没有规定职工工作年限长短、在本单位服务期限而有所区别,也没有规定企业性质和经营状况影响独生子女补助的发放义务。换言之, 无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无论赢利企业、亏损企业还是破产清算企业,都不能规避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的义务。

用人单位习惯上把劳动报酬、社保费用、公积金等列为成本费用,实则在考虑用人成本时应当将经济补偿金、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等未来支出考虑到成本费用,会更好的有利于进行薪酬设计和成本核算。

案例释法

案例来源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4民终1323号

案件事实

高某某原系宇力公司职工,其于2018年10月从该公司退休。高某某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于1993年8月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查明,2018年6月28日,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公布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德人社字[2018]175号),确定“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8912元,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8568元。”

高某某在退休一年之后向公司主张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企业以高某某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企业系民营企业没有支付义务、企业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抗辩。

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另,《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0]36号)第一条规定,“发放范围和经费渠道: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正常运转企业补助的发放。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从上述规定来看,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法律法规赋予独生子女父母在企业退休时享受的福利,同时亦是企业为其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本案中,高某某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国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取得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其于2018年6月份从宇力公司退休,根据上述规定,宇力公司应当按照德州市上一年度即201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17570.4元给付高某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关于宇力公司所提出的时效抗辩问题。高某某于2018年10月份从宇力公司退休,但办理退休手续时宇力公司并未明确拒绝向高某某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且宇力公司系对上述法律法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支付主体规定理解有偏差,高某某在未领取到该项福利后,通过政府热线、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投诉等途径主张权利,故宇力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德州宇力液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某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7570.4元。

法院二审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育龄夫妻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贡献,在进入老年后,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系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职工的,退休时其父母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高某某退休前系宇力公司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高某某提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能够证明其只生育一名子女,属独生子女之母,宇力公司应当在高某某退休时为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宇力公司以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不应由民营企业承担以及企业经营困难等作为阻却给付义务的事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关于宇力公司主张高某某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因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补贴和津贴,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对特定退休职工的给付义务,不适用于劳动关系终止(即退休)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特别仲裁时效,且本案中高某某一直在主张权利,故宇力公司关于高某某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