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近日,陕西西安庄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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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起,庄某某购买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通过淘宝、微信贩卖具有成瘾性的“*肥药减**”。客户在淘宝上咨询该款*肥药减**时,庄某某会让客户添加其购买的微信进行详谈,在微信上与客户谈好后,庄某某会发给客户一个其购买的支付宝收款码,客户扫码支付后,庄某某根据客户微信发来的地址将“*肥药减**”邮寄给客户,西安市雁塔区多人向庄某某购买“*肥药减**”。交易完成后,庄某某将其获利转移自己账户,并通过取现、购买基金、转账等方式隐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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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7日,民警在庄某某位于广东省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用纸箱子装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肥药减**两箱、用快递袋包装*肥药减**13袋,毛重共计3938.2克。经鉴定,从查获的“*肥药减**”中检出麻黄碱、咖啡因成分,净重656.5371克;从查获的“EVE”字样包装盒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共10600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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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非法购入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肥药减**”并加价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肥药减**”为何成为有毒有害的食品?
根据判决书记载,查获的“*肥药减**”中检出了麻黄碱、咖啡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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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碱又名*黄素麻**,属于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也被列入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咖啡因也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麻黄碱又名*黄素麻**,属于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也被列入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咖啡因也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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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规定,麻黄碱、咖啡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本案中*肥药减**即可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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