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史记中的儒家哲学 (司马迁史学著作是什么)

«——【·前言·】——»

司马迁是一位受儒学影响较大的历史学家,撰写了作为正史之首的《史记》,他本人又恰恰生活在先秦诸子流风尚存、独尊儒术刚刚开始施行的时代。

司马迁史学著作是什么,司马迁的含义

因此,他对先秦诸子的书写是涉及诸子学、史学史和社会转型时期学术思想史的重要问题。

对法家来说,《史记》的书写又关系到法家作为学派的形成和法家诸子(作为个体)在法家学派之中和在历史上的地位问题,实是刘向、刘歆父子之前汉代人看待法家的主要代表。

鉴于此问题尚未有综合性论述,故不揣简陋,略作论述,祈方家指教。

«——【·司马迁笔下的“法家”·】——»

“法家”能否成立、如何定义向来是法家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源头几乎可以上溯至法家诸子本身的时代,迄今仍无定见,将这些意见视为一部“法家认识史”亦不为过。

春秋战国时期存在着先秦诸子的某些团体应无疑义,比较典型的是儒家和墨家,法家则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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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孔子开办私学之后,其门人弟子、再传弟子等虽不断分散、分化,但自孔子开始已有明显的学术团体性质,因而战国时期的文献多有“儒者”之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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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或更为典型,墨家之人非但学术思想倾向相近,甚至有较为严密的组织形式(巨子团体),比之“儒者”更接近宗教团体。

《庄子·天下》提及所谓“百家之学”,将墨子与禽滑厘,慎到、田骈与彭蒙,关尹与老聃,惠施、桓团与公孙龙等分别归于一组。

《荀子·非十二子》所“非”的“十二子”亦划为六组,加上仲尼、子弓共七组,皆有因学说相近而渐成学术团体之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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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慎到与田骈归于一组是《庄子》与《荀子》的共同之处(亦见诸《史记》),且荀子批评二人“尚法而无法”,虽未明指却近于“法家”。

春秋战国时期,尤其是战国时期,变法风潮极盛各国几乎都有不同程度、不同时期的变法改革,从而导致这些变法改革者被归为一类,这并不难理解,只是“法家”之名尚未提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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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作为学派在思想史上的成立无疑始于汉朝,司马谈《论六家要指》与《汉书·艺文志》两篇当可为证。按司马谈对法家的定义是这样:“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说,此定义仅仅是内涵,却缺少外延。

《汉书·艺文志》承刘向、刘歆父子之说,从外延与内涵两方面界定了法家,于逻辑上较为完满,只是内涵不外乎“诸子出于王官说”,争议甚大,甚至可能影响到了外延的圈定,以至于多有衍、脱之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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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艺文志》的定义毕竟晚出,对司马迁如何书写“法家”殊无影响,但相较之下,论六家要指的定义便显得不够完满。

«——【·“法家”成立于何时·】——»

近代以来,关于“法家”成立于何时、包括哪些人的争论从未停歇,举凡论及先秦诸子及法家思想者,几乎都无法避免谈及法家的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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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主张“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并无所谓法家”,可算是首开其论。

但胡适之后,大多数学者均认可“法家”的成立,甚至多有认可“法家”成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早于司马谈)。梁启超说:“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盖自慎到、尹文、韩非以后。

然法治主义,则起源甚早。”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成立之后,“法家”概念的讨论亦是一个热点。2018年,法家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召开学术研讨会,就“法家”概念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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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达成的共识是:“法家’是汉代以来约定俗成的称呼,是指先秦具有某些共同学术倾向的学术群体;约定俗成的'法家’概念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不可替代的便利;法家的外延大体是确定的,核心为申不害、商鞅、韩非,边缘包括慎到、管子等。”

以上讨论对于如何定义司马迁的“法家提供了启示。不过,这些观点中有不认可“法家存在的。

也有认可“法家”但将其成立定于春秋战国乃至东汉之时的,与司马迁存在着时代上的差别,不能替代司马迁笔下的“法家”。

«——【·司马氏的“法”·】——»

若要讨论司马迁笔下的“法家”,内涵方面应可直接取自其父司马谈。就史学家的责任而言,司马氏父子皆为太史令,均有撰史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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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司马谈临终之时谆谆叮嘱,要求司马迁“无忘吾所欲论著”,撰写“获麟以来”的史记。司马迁答应“悉论先人所次旧闻”,当不至于废司马谈之论而另立新说。

司马迁生活在儒家学说迅速推广的时代,就学于孔安国董仲舒等大儒,深受儒学熏陶,无论是从父子感情而言,还是从所受的教育而言,都不至于违背孝道(司马谈的临终叮嘱中也强调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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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史记》本文而言,司马迁照录《论六家要指》全文,其后并未有任何讨论、反对的文字,赞成其父观点的可能性极大。综合以上三点,司马迁对“法家”的定义内涵取自司马谈应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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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论者多重视司马谈所说的“一断于法”,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法家的谱系,圈定法家的范围,却忽视了“亲亲尊尊之恩绝矣”(《论六家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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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断于法”当然是法家治国的核心,是从正面认识法家的治国手段。

同时,法家诸子在变法改革之时往往会触及、削弱、褫夺旧贵族的利益,打破旧有的分封统治秩序,破坏周代以来的宗法制,从而导致“亲亲尊尊之恩”断绝,这是从反面对法家治国手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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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等语,实是“一断于法”的一般结果,适用于任何时代的法理意义上的“法”。

但“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则是针对旧有社会秩序(宗法制与分封制)的特殊结果,应作为“一断于法的附属标准来对法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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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断于法”并不总能导致“亲亲尊尊之恩绝矣”的结果,这是因为从春秋战国的历史进程来看,变法起始于春秋,变法烈度明显有一个总体上由浅人深、由轻缓到剧烈的过程。

早期的变法烈度较轻,如管子、子产等,仅能体现“断于法”而谈不上“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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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变法烈度增强,“一断于法会越来越多地导致“亲亲尊尊之恩绝矣”的结果,这对“法家”的界定是有影响的。

«——【·结语·】——»

所以,讨论司马谈对法家定义的完整内涵,应做到既能“一断于法”,又有“亲亲尊尊之恩绝矣”的效果,换言之,就定义“法家”而言,两者是并且而不是或者的关系。

参考资料:

《史记》

《春秋左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