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法言碎纸机
编辑/法言碎纸机
女性在社会中天然处于弱势群体,几乎99%的父亲都会告诉女儿一句话:“天色黑了,再出去不安全,明天再和朋友玩吧。”
在女性拼尽全力,也无法保护自己的当下, 单亲妈妈 又该如何保证赚钱养家的前提下,保护自己的女儿不受侵害呢?
韩国电影《素媛》,就是一部聚焦“女童性安全”的电影,当时一经上映,引发起全世界的讨论。

恶魔在人间, 江苏无锡的潘某母女 就遇到了这样的恶魔。
尽管平常在生活中已经处处小心,可是,谁能想到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那位经营蛋糕店的老板,竟摇身一变,成为 染指三岁女儿 的恶魔!
更甚的是,单亲妈妈起诉无门,只能在互联网上诉屈!而 蛋糕店老板不仅不惭愧道歉,反倒又起诉了这位潘某 ?
朗朗乾坤,潘某报警不予立案,蛋糕店老板凭什么起诉成立?


百鬼夜行
近日,潘某通过网络,公开发布三岁女儿疑似被猥亵的一系列证据。她 连续晒出多份医院诊断书,3岁半女儿“*体下**潮红、肛裂”等侵害白纸黑字,潘某矛头直指 邻居蛋糕店老板 。
可 从3月事发至6月,警方却迟迟不予立案 ,法理何在?
潘某是单亲妈妈,才刚盘下一间店铺,准备和女儿相依为命干点小生意,彼时的潘某,心里尽是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

那天,潘某正在收拾店铺的卫生,准备简单装饰下,过几天就开张。收拾卫生灰尘很大,潘某心疼女儿,于是打发女儿去门口玩。
好巧不巧,店铺的邻居就是一家蛋糕店,而蛋糕店门口有几个小孩。
当时的情景看似温和无害,殊不知,晴空下竟是“ 百鬼夜行 ”。
后来潘某回想,当天女儿回家后,变得话很少,和她说话也不怎么搭理。但潘某有手头的活要做, 没有进一步关心女儿到底遭遇了什么 。

直到三四天后,也就是三月底, 女儿突然对妈妈说下身痛,发红发肿 ,潘某吃了一惊,这才意识到不对劲,在看到女儿已经发红撕裂的肛门后,潘某彻底崩溃了。
她赶紧抱女儿赶到当地警方报案,谁知,警方经过一番调查后,竟给出不予立案的回复。
潘某走投无路,只能选择在互联网曝光一切。舆论声音之高,逼得警方不得不站出来回应。

故事拉回前几个月。2023年3月29日9时38分,无锡市公安局接到潘某(女,30岁)报警,称女儿沈某(3岁)被人猥亵,后指控嫌疑人为一蛋糕店店主汤某(男,39岁)。
无锡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抽调多警种成立联合调查组,提级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其间,公安机关多次就调查工作与潘某进行通报和沟通。
调查中,公安机关向潘某及其女儿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并反复实地走访勘查;陪同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对提取的检材及女孩内衣进行检验鉴定;组织法医、妇儿科专家、儿童心理学专家对女孩进行会诊。

同时,调取周边监控、对汤某多次询问,并对其3月20日至28日期间的出行消费记录、视频轨迹、店内及周边监控、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全面调查勘验。
可 经查, 女儿沈某体内及所穿内衣未检出男性DNA 。 女孩下身“稍红、潮红”诊断为幼儿外阴炎;肛裂诊断时间为4月18日,系在潘某报警后20天,排除在3月29日前形成。
同时根据视频监控查看,没有发现汤某和女孩有可疑接触。
至于网络上引起质疑声最大的“监控画面缺失”,经监控设备生产厂商和相关专家勘验认定,该设备设置为移动侦测录像, 画面内无明显移动物体时,设备自动停止摄录 ,同时通过技术论证排除视频被修改或删除可能。

再结合儿童心理学专家的分析,他判断女儿沈某的语言、动作、情绪等表现认为: 3岁儿童不具备完整的主述能力 ,容易在外界引导下作出“有”或“没有”的选择性回答,无法判断其表述的准确性。
女孩到蛋糕店“指认”和被询问时,状态稳定、行为正常,未表现出任何抵触抗拒情绪,不符合儿童遭受性侵害后的应激反应。
公安机关结合调查认为: 未发现女孩被人猥亵,汤某无违法犯罪嫌疑,对该起报警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已告知潘某可依法申请法律监督 。

然而在公安机关已经说明不予立案的缘由后,潘某仍在网络上爆出蛋糕店老板的照片,仍然控诉蛋糕店老板猥亵其女儿。
部分网友不明其中真相,被潘某牵着鼻子走,竟对蛋糕店老板开展网*行暴**为,致使蛋糕店遭受巨大损失。
蛋糕店老板不堪其扰,决定提起民事诉讼, 运用法律*器武**保护自己。


以案释法
一、蛋糕店老板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果潘某所讲述的一切都是真的,那么蛋糕店老板故意猥亵一个仅三岁的女童定然是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甚至是属于加重情节。前提是她讲述的确为真实。没有犯罪事实是定然构不成犯罪的。
你可能会说,那蛋糕店老板这不是犯罪事实明显吗?人家母亲都出示了医院的检查证明了,那还能是假的吗?
首先,经咨询儿童医院的医生,女童的肛裂以及阴道炎是小孩的常发病症,主要是小孩不喜欢喝水,不注重卫生。当地警方也检验了女童的分泌物,未发现他人生物特征,也无法证明其受过侵害。
其次,饱受怀疑的“监控失效”那一段期间内,蛋糕店老板并不在店 。经警方技术人员查证女童控告的蛋糕店监控完整,后台日志清楚,证明女童只在一楼大厅玩耍后离开;

经警方调查,女童母亲指认的店主在3月28日在蛋糕店二楼猥亵其女儿,但是蛋糕店主26-30日买了高铁票回老家去了,连沿途视频监控都给调出来了,店主完全是无辜的。
后来女童母亲又说可能是3月20号-26号之间,也是查无实据。
蛋糕店老板不能也不可能如潘某所说在那一段时间内侵犯女童。一系列闹剧皆因没有证据的猜测而生。法律有温度,但是更有原则。我国通行的是“疑罪从无”原则,而非“有罪推定”,这是属于法律的底线,也保证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也体现在我国的法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总而言之,在本案中,蛋糕店老板并未犯罪,所以对于潘某的立案不予受理。

二、蛋糕店老板如果起诉潘某构成*谤诽**罪的话,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力暴**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本案中,潘某在已被告知不立案缘由的前提下,即该店老板绝未侵害其女儿的理由下,仍然选择在网络上暴露蛋糕店老板的信息,有意引导风向。
名誉权受损严重的情形下,蛋糕店老板每天都要接受无数的谩骂与他人的怀疑,蛋糕店的损失也是不必多说。
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已经侵害了蛋糕店老板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不良后果,*谤诽**事实清晰,那么潘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谤诽**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谤诽**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亲近**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谤诽**受过行政处罚,又*谤诽**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潘某的视频点击浏览次数远超五千次,转发次数也远超五百次, 已经满足“情节严重”的构成情形 。
所以店老板起诉显然能够成立。


结语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也能凭借怀疑给他人定罪,那么社会一定会陷入更大的不正义之中。
本案中,被冤枉的蛋糕店老板何其无辜,在被网友掀起的“讨伐风波”里惶惶不安,力求自证,还要承担一切因*谤诽**造成的侵害后果。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已经受损的名誉权和惨淡的营业额,又要用什么来挽回呢?
希望广大网友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