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被误诊为胃病后续 (误诊导致流产索赔50万)

怀孕本来是一件幸福的事,医生在阿凤(化名)尿妊娠试验结果为早孕的情况下,仍作出月经不调的诊断并开具不适宜孕妇服用的药物,阿凤后来确诊怀孕后却因担心药物影响胚胎发育只好选择流产。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医生误诊开错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阿凤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017年1月11日,阿凤因停经多日,到珠海A医院妇科门诊就诊。该医院的B医生接诊后,阿凤向其表示怀疑自己可能怀孕,B医生在询问相关情况后为阿凤开具尿妊娠试验化验单,并根据阿凤的尿检报告单诊断其没有怀孕,属月经不调,还开具了“XX灵胶囊”和“XX茯苓丸”两种药物。阿凤按时服药后因月经仍没有来,当月15日再次到该医院的妇科门诊就诊,C医生接诊后,也让阿凤进行尿检,根据尿检报告诊断阿凤已怀孕,并让阿凤做进一步的B超检查,结果显示阿凤已怀孕5周多。之后,阿凤在该医院打印了1月11日的尿检报告单,竟发现该尿检报告诊断为早孕。阿凤将服用上述药物的情况告诉C医生,C医生告知阿凤此两种药物均为孕妇不能服用的药物,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建议阿凤终止妊娠。C医生的诊断让阿凤错愕万分,同一家医院为何出具截然相反的诊断结果?为了确认是否怀孕,阿凤分别到珠海另外两家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均为怀孕,还就服用上述两种药物能否继续怀孕向三甲医院权威妇产科专家进行产前咨询,但也被建议终止妊娠。因担心胎儿已经受到药物影响,阿凤被迫在另一家医院住院6天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手术后受因发生宫腔粘连被确诊为不全流产继续做了宫腔镜行分段诊刮术。阿凤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8581.72元。

庭审中,阿凤向法庭提交了病历、挂号单据、尿检报告单、彩超结果单、收费单据等相关证据。该医院辩称,2017年1月11日以后阿凤不需要做多次检查确认是否怀孕,她重复到其他医院做怀孕检查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诊疗。争议药物按说明书记载属于孕妇慎用,并不必然导致阿凤流产的损害后果。按常理,一般人人流一次就可以达到效果,阿凤反复多次进行人流及清宫,其责任不在医院。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医院接诊医生在阿凤进行了尿妊娠试验且结果为早孕的情况下,没有对其停经的原因作出正确判断,仍作出月经不调的诊断意见,并开具两种活血化瘀的药物给阿凤服用,明显属于误诊,该医院2017年1月11日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而根据阿凤提供的检验结果表明,她在事发时怀孕约5周,正是胚胎急剧改变发展的时期。该医院开具的两种药物功能均为活血化瘀,阿凤服用后虽未直接导致胎儿流产,但因属早孕用药,且这两种药对孕妇慎用,阿凤就此咨询了相关医生的意见,医生建议:用药有可能影响胚胎的发育,慎重考虑胚胎的去留。因此,该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加大了阿凤胚胎发育异常的风险,对阿凤为避免胚胎发育异常而进行人流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确定该医院应向阿凤承担90%的赔偿责任。另外,该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除造成阿凤进行人流手术给身体造成损害外,还对阿凤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根据阿凤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阿凤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318.78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强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才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法官提醒,发生医疗事故后,受害人要积极主动收集有关证据,如医疗机构的正式挂号条、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和收费单据等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医院医生在阿凤尿妊娠试验结果为早孕的情况下,仍作出月经不调的诊断意见,并开具孕妇慎用的药物给阿凤服用,明显属于误诊,其医疗行为有过错,加大了阿凤胚胎发育异常的风险,对阿凤为避免胚胎发育异常而进行人流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