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196年2月5日(庆元二年),临安城(今杭州),一个年仅9岁的小女孩,被男主人性侵致死。官府不仅很快就将其抓捕归案,处以重刑。甚至,为此专门出台了一条“强奸*女幼**罪”的法令。
是什么原因,让处于特权阶级的男主人被从重处罚,甚至推进了国家法令的进步呢?
今天这篇文章,笔者不仅会告诉大家为什么在封建特权保护下,这位男主人没能免罪?更会带大家见证一个不一样的古代,一个把孩子当希望,一个努力保护孩子,有温情的古代社会。

01 大宋:一个把《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化、全面的王朝
大宋,可能不是一个军事实力强悍的王朝,但它是一个有温情的王朝,一个有灿烂文化的王朝。
中国第一条“ 强奸*女幼**罪 ”能在宋宁宗(南宋第四位皇帝)初期被提出并确立,就说明了,即便统治者的地位已经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他们也知道“孩子”才是未来的希望。
而“强奸*女幼**罪”能成功被提出并确立,离不开一个人的努力。他就是以“守法度,惜名器”著称的宰相 谢深甫 。
谢深甫的执政理念就是通过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主张严刑重法。执政其间他主持整理编纂了一本南宋法典 《庆元条法事类》 。

“九岁女童被虐致死案”爆发后,在当时的朝堂和民间引起了极大的轰动,谢深甫对此表示出极大的愤怒。为此,提出了“强奸*女幼**罪”,并将其作为保护“未成年儿童”的一项重要法律,编入《庆元条法事类》中。
规定:对十岁以下的幼童进行性侵犯,即使*女幼**同意,也等同于强奸罪。
这样一条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即便在现在也十分超前。但是,在宋朝,这样的法令并没有什么“稀罕”的,因为,有宋一朝关于“未成年保护”的相关法令实在太多了。
相较于前朝,经济文化高度繁荣的宋朝,对“ 人 ”的关注度也更高,“ 孩子 ”作为“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护。

(一)古代版福利院:举子仓、慈幼局、婴儿局,不仅抚养孩子长大,更教授谋生之法。
其实关于保护孩子,我们的古人绝对是认真的,早在周朝,就提出了“慈幼”理念,春秋战国时期,齐国更是设立专门保护儿童的机构——“掌幼”。
南北朝时期,梁武帝设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福利院——“孤独园”,主要用以赡养老人,照拂孤儿。
虽然,历朝历代在儿童保护上都投入了很多,但是在专业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固定,功能性也不够明确,基本上都是老人、小孩一并管理。
直到宋朝,专门的抚养孤儿的机构开始规范化出现,比如宋仁宗时期,专门设立的官办儿童救助机构—— 举子仓、慈幼局和婴儿局 。

直到南宋末年,“ 慈幼局 ”已经作为主要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在全国推广开来。为了让被救助的孩子,更好地活下来,政府不仅出面雇佣奶妈哺乳幼儿,更是教授他们相应的谋生手段,彻底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从救助,到抚养,再到教育谋生技能,宋朝的儿童救助政策已经相当的成熟。
(二)保护女童权益,细分犯罪种类,对诱拐儿童、强奸女童、弃养儿童等犯罪行为从重处刑。
在“重男轻女”的历史背景下,“女性”注定是弱势群体,而“女童”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者。
宋朝因为战争频繁,导致民间弃婴问题突出,弃婴中女婴又占多数,加上宋朝“ 厚嫁女 ”的风气,导致女性问题突出。

第一,厚嫁女成风气,民间弃女问题突出。
弃婴问题,自古就比较突出,遇到荒年、战乱年间,弃婴问题,往往更激烈,而在弃婴中,女婴更甚。
司马光曾说:百姓一般“生男则喜,生女则戚”,导致女婴被遗弃。
除了重男轻女的问题,导致弃婴中女婴占多数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宋朝的“厚嫁女”问题。
苏辙晚年写了一首《买宅》诗,“我老未有宅,诸子以为言。”说他老了,没地方住,搞得儿子们相互抱怨。
其实,苏辙原来有房子,还有*庄大**园呢,不过后来为嫁闺女,凑嫁妆,都卖了,就成了无房一族。(此处可以回看《宋朝砸锅卖铁嫁闺女:明兰熬夜数嫁妆 苏辙卖房筹752万元陪嫁》 本文详细讲述了“宋朝厚嫁女”的行为。)
可见宋朝的厚嫁之风多么严重,富贵人家,生个闺女还养得起,普通百姓要是闺女生多了,可不就是真的“养不起”,从而导致“弃女”问题增多。
为了解决这以问题,宋朝的各种社会救助力度就不断增加了,慈幼院也逐渐增多,甚至专门设立法令禁止弃婴,还规定了相应的养子法,鼓励收养,减免赋税等。
第二,弃女严重,导致男女比例失衡,诱拐女童的犯罪行为增加。
王安石在《临川集》中对当时士大夫家庭的统计,男女比例达到3:2,差距悬殊。
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衡,造成一系列的拐卖*女幼**,奸淫女性的恶性案件激增。甚至有些地方频频出现早婚、童养媳等社会问题。

北宋末,福建地区的“生口牙人”就以聘妻、养子为借口,骗来女童之后辗转贱卖他人。于是,《宋刑统》规定:
“略卖人为女婢者,绞刑”。
除了人贩子会遭到严厉的惩处, 买方 也会被惩治,最轻也是 流放三千里 。
相较于古人严厉的法律政策,我们现代的法律可就温柔太多了。人贩子这种丧良心的犯罪行为,为何会一直猖獗不禁,背后的问题很值得思考。
也正是因为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为了保护“女童”的权益,宋朝规避掉了前朝对“女性问题”得一概而论,将女童问题单列出来。
比如唐朝《唐律疏议》中对强奸罪的处罚并不严厉,只是在“通奸罪”的基础上,男女“各加一等”而已。而对女童被虐待问题,也只是当成成人问题处理,并没有起到实质的保护效果。
而宋朝的“强奸*女幼**罪”不仅将女童与成年女性区分开来,更是加大了对犯罪者的处罚力度, 轻则流配三千里,重则绞杀 。
“诸色犯奸”条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庆元条法事类·杂门》
“强奸*女幼**罪”这一重要变革,更是被后来的元明清朝廷继承,明朝更是将“*女幼**”的年龄从10岁,提高了12岁。
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导致男女比例失衡,从而促成了宋代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不断深化、完善,也算是因势利导的历史必然。
其实,在宋之前,历朝历代为了保护孩子,都做出了重多努力。

02 历朝历代 为保护“孩子”都做了什么
春秋战国时期:生男孩分条狗 生女孩分头猪 三胞胎送奶妈
《国语•越语》中记载: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
大意是:妇人即将分娩的时候,说一声,国家就会派医生上门,帮助分娩。生了男孩,国家奖励两壶酒和一条 狗 ;生了女孩的,奖励两壶酒和一头 猪 ;生了三胞胎的,国家安排专门的奶妈帮助照顾;生养了双胞胎的,国家提供口粮。 (这样看起来,好像有点重女啊!)
看看这鼓励生育的政策,再看看我们的专家,嗷嗷叫得让大家生“三胎”,啥都没有,谁敢生?

秦汉:严刑峻法保护孩子
以严刑峻法著称的秦朝,在保护孩子上,可谓是十分强势。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随意杀害养子者斩首,弃养自己的孩子也会被重重治罪。
这条律法要是搁现在,估计也就不会时时冒出一些*杀虐**养子的新闻了。
到了汉朝直接就在法律上赋予了孩子特权,就跟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点相似了。
汉代《二年律令》规定:不满10岁的孩子,除了犯杀人罪外,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处以死刑、肉刑。如果10岁以下的孩子犯了杀人罪,可判处有期徒刑4-6年,男童修筑城墙,女童为政府舂米。
说实话,单从这样简短的法律制度来看,汉朝的律法已经相当完善了,不仅保护了孩子的权益,更是通过法律对孩子进行了约束。相较于,现在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这样的制度很值得参考。

唐朝:收养孩子给予补贴 弃养养子被严惩
虽然,历朝历代都在禁止弃养,但是因为战乱、天灾等各种原因,弃养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古代福利院”也开始大量出现,同时鼓励百姓收养孤儿。
唐时,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 就可以先领取两个月的口粮 。
当然,在收养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一旦收养,想再弃养,那等待你的将会是严厉的制裁,最轻也是流放劳改2年。
《唐律疏议》“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
03 保护孩子 是每个时代共同的使命
“孩子”才是未来,是希望。保护孩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每个时代都要努力完成的使命。
古代,生存条件艰难,弃养孩子、拐卖孩子、*杀虐**孩子的事情很多,历朝历代只能通过各种“慈幼院”、收养政策、严惩“人贩子”等手段,来保护孩子。
但是,在物质条件已经相对丰富的今天,像“弃子门”、“代孕弃养”、“拐卖儿童”、“侵害幼童”……等等,各种问题,依然频发,就很值得深思了。
是我们的生活真的艰难到养不起孩子?
还是物质横流的时代,孩子已经成了一个可以交换的商品?
还是我们的法律政策太宽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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