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宝穿仓事件案例分析 (中行原油穿仓到底该谁负责)

最近,买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的投资人比较郁闷,本想在地板价抄底国际原油,没成想抄底不成反而抄在地下室,原油结算价格为负数(-37.63美元/桶),保证金全部亏光不说还得倒贴中国银行好多钱。明明为无杠杆产品却硬是玩出了杠杆化效果。

现在网络上民怨沸腾,纷纷指责中行此举为转嫁自身风险、收割投资者。但这种事情,哭闹是没有用的,最终还是得从法律角度去分析,现在笔者就此事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二。

郑重声明:本文仅限于法律分析与探讨,不作为投资人决策依据和建议。

一、关于原油宝产品合规性

其实关于银行经营“账户原油”的合规性,早在2017年时就有投资者投诉工商银行并起诉银监会的事件发生。事件起因大致如此:2016年,林某在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账户原油”,结果因交易时间发生“横盘”(锁盘)事件导致亏损,后林某投诉至银监会,认为工行不具有从事商品类衍生品交易资格,请求银监会予以处理。而银监会复函认为其在2003年时已经许可工商银行开展该类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外汇金融衍生业务的批复》银复[2003]77号),业务合法有效,投资人风险自担。

涉及到本次中行的原油宝产品,银监会在2004年时向中行出具批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中国银行有资质开展金融衍生品及商品类衍生品,所以中国银行资质方面应该是没问题的。但是,在批复中同样提到:“你行应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集中于少数优势交易品种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服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那么,原油宝产品是否属于投机产品呢,显然是属于的。

另外,银行从事衍生品业务的资质条件和风控措施应当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中行官网对原油宝产品介绍上看,中行作为做市商为原油宝的投资者们提供买卖双向报价,交易价格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产品,业务性质属于《交易暂行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在该类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做市交易。

二、风险管理能力问题

由于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极大,稍有不慎就能造成巨额亏损,为此银监会在《交易暂行办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和风控要求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

如《交易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再如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那么中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都符合上述要求呢?我估计现在很多投资者是持怀疑态度的。

三、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投资者适当性的核心在于产品风险揭示,可分为产品推介过程中的风险揭示和交易过程中风险揭示。

涉及到境外原油期货合约这种复杂衍生品,投资者在开户交易之前,必须得充分风险揭示,以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标准来说,中行的告知说明义务必须达到“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那么,原油宝投资者开户交易时,中行有没有提示过投资者不但可能损失全部保证金,更可能存在倒亏钱的风险呢?

另外,根据《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适当提高产品市值重估频率,并及时向客户书面提供市值重估结果;对于自身不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向报价方获取关键的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并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此类信息,以提高衍生产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那么,在国际原油价格极低且波动巨大时,中行有没有书面提供相关信息并提示结算价格可能为负数,投资者将损失全部保证金并需要补仓呢?

四、关于平仓和移仓

首先,关于平仓,中行在4月22日公告给出解释,原油宝产品在市场价格不为负数时多头头寸不会自动平仓。

关于移仓,中行提示原油宝产品将于4月20号22:00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而4月20日22:00点的报价在11美元/桶左右,随后的5个小时之内,价格从11美元/桶暴跌至-40.32美元/桶。4月22日,中行发布公告,投资者按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价格进行结算。

有投资者指出,4月20日22点之后投资者无法进行平仓,投资风险不可控,故投资者的平仓结算价应该是22点的11美元/桶而不是-37.63美元/桶。笔者认为,中行的移仓本质上是投资者委托中行进行平仓5月合约,建仓6月合约的动作,但由于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原油期货合约,真正进行平仓、建仓的还是中行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且不说此类委托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单从流动性管理角度而言,中行手持巨量合约却选择了在最后交易日倒数第二天进行移仓换月,这操作无疑是潜在巨大的流动性风险的。

综上,以上分析希望对投资者有用处。

PS:目前还有不少原油配资盘穿仓了,这类案件会更加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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