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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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6日,潘某、顾某向岳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到期不还按月利息30‰计算利息,张某、马某为担保人签字。到期后潘某、顾某未能按期还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张某、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张某、马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对欠款及约定月利息如何偿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如何确定保证责任和视听资料是否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一)潘某、顾某应当向岳某偿还借款和利息。
借款是当事人在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合法有效,理应偿还借款。本案借据中约定利息应按照月利息30‰计算不妥,应按照月息20‰计算。计算时间应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止。
(二) 担保人张某、马某担保责任是否到期。
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本案借条中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担保条款约定为:如到期不还按月利息30‰计算,后有张某、马某签字,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至起诉时并未超过2年,故张某、马某的担保期限尚未届满。
(三)岳某提供的证据中录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视听资料做了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录音在一审时,张某、马某已经确定该资料的真实性,只是对形成时间有异议,这一点已被证人证言证实,应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令潘某、顾某向岳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潘某、顾某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潘某、顾某负担。
(二)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担保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担保做了相应规定。本案上诉人在潘某、顾某给岳某出具的借据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上诉人认为借款保证期间已过、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主张,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本案上诉人张某、马某对被上诉人岳某作出口头承诺还借款,说明上诉人与岳某又重新达成了担保协议,上诉人应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故对上诉人借款保证期限已过,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及其效力
本案中,潘某等人向岳某出具的借据中,最下方书写了“如到期不还按月利息30‰计算”,担保人亦在借条的正文的担保人处签字,应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相关规定。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张某、马某对潘某、顾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借条的主债务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如到期不还按月息30‰计算”应理解为对主债务的宽展期,等于对担保期限的宽限。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担保期限尚未过期,故不能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二)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本案中岳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潘某等人已经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其真实性毋庸置疑;本案中岳某出具的借条、及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有效,故法院应当当做证据使用,与其他证据资料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若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的担保期限及效力、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的争议问题。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司法活动中仍然大量存在问题,这既关系到公民私法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司法实践的应用。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亦关系到广大公民的私权维护。
在我国现行法律不断更新的过程中,证据的形式也不断的加以完善,但在实际生活中公民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常识的普及也需要不断的完善。我们作为法律人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建议我们法律人利用自身职业优势,以开展类似“农村普法宣传活动”“法制进社区”等形式的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相关法律知识:
委托律师打官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审查资格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
(2)要了解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3)要签订协议
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4)要授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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