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限售股出借赎回前的疯狂 (限售股出借股票)

9月19日,证监会针对金帝股份上市首日战略投资者将配售的股份通过融券借出并被“清仓式”卖出的相关事宜对记者作出相关解答。该解答在媒体公开后,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和质疑。

以下为证监会官网相关原文的截图:

限售股出借被全面暂停是好是坏,限售股被借出

认真解读上述内容,至少可以得知以下几个观点或问题:

1、战略配售的股份到底是不是属于“限售股”。

2、战略配售的股份可以按相关规定而“借出”,但相关规定并没说所“借出”的股份是可以被“转让、交易”的。

3、证监会的解答内容已经明确给金帝股份战投者借出的股份定性为“限售股”。

4、战略投资者借出“限售股”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但卖出了“限售股”的一方到底有没有违反规定?

通过了解《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条款,限售股的转让、交易是有严格规定的。

既然叫限售股,相关法规对其定义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转让或售出”。按照相关规定并没有说不能借出,借出限售股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矛盾,“借出”与“限售”的意义本就不同。但是,借出去的“限售股”一旦出现被卖出的事实,则可明确判定“限售股”的借入方将“限售股”卖出的交易行为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哪怕是后续再买回来。法定的“限售股”的意义并不会随“借出”的行为而消失,相关法律并没有默许借出去的“限售股”可以“售”。如果不是,那法律条款所规定的“限售”又有何意义?

个人观点:限售股可以借出,但任何人不得在限售期内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市场上“出售”!否则还叫“限售股”吗?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用吗?因此,对法规的解释,不要玩文字游戏,老百姓的眼睛和脑袋并不是摆设。

至于说是“为了抑制价格过度波动”,那为何要在交易机制上放开新股上市交易首日的涨跌幅限制?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既然市场参与者置股价过度波动带来的风险而不顾,那好办,那就让公平、公正的市场去教训他。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新股上市暴涨暴跌,那也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的事,亏了也是愿赌服输。

在同一个市场里,既然有公开的法规、有相同的交易规则,那就让法规和规则在任何人面前都平等地被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