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富贵是鑫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今年年初将股权转让给龙傲天,鑫鑫公司股东名册已经变更为刘某。但鑫鑫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同年6月,王富贵又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了李狗剩,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问题:上述股权最终花落谁家?
该案例涉及一股二卖问题。在实践当中,经常出现股权出让方在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后,没有及时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反而待价而沽,一股二卖甚至一股多卖的情形。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购买股权方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一旦第三方为善意且办理了工商登记,该股权就属于该善意第三人。

一、一股二卖的定性
一股二卖,是指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
二、一股二卖产生纠纷的原因
1、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因此,在一股二卖中,两位股权受让人在成立先后顺序上不具有优先权;
2、股权转让中,债权行为与股权行为相分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或变更股东名册,但股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才能最终转移。
三、两次股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
以本文开头案例为例。第一次股权处分行为为王富贵与龙傲天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这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应为有效行为,但龙傲天仅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次股权权处分行为为王富贵与李狗剩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是有关无权处分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规定。因龙傲天履行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变更程序,其股东资格已不存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障碍,所以龙傲天已成为公司股东。那么,王富贵再次转让股权的行为则属无权处分,若李狗剩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股权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办理完毕合法受让手续),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可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确认股权归属。第一次受让人龙傲天可以请求原股东王富贵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若李狗剩出于善意,则股权为其善意取得。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