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款贷**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抵押无**、不审核征信、*速放快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02
制造虚假的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以“砍头息”、“服务费”等名义扣除部分资金,被害人实际上未完全取得“借贷”协议上显示的钱款。


03
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04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采取收房、收车、非法拘禁、砸玻璃、喷字等*力暴**及软*力暴**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检察官提醒您
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被“套路贷”,切勿因害怕或面子而隐瞒,应立即寻求公安、检察机关的帮助,及时止损!


图片:解楠 创意:刘馨 王廷敏
文字:程莹莹
来源: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丹东市委政法委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