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需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根据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包括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部分。其中因果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我们来说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分为“条件说”和“相当说”。“条件说”是一种事实因果关系,即“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相当说”是对“条件说”的一种限制,就是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行为当然地盖然的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比如:张三叫李四来家里吃饭,李四在路上遭遇车祸,那么李四的遭遇车祸与张三有关系吗?用条件说的理论,没有张三的邀请,李四就不会出门,不出门就不会遭遇车祸。这样推理,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联系在一起,这显然是盲目扩大了无关的因果联系。相当说认为,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只有行为引起了社会禁止的危险,才可能讨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条件说张三的邀请与李四遭遇车祸有关,但是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邀请不是危害行为,是普通生活中很常见的生活行为,因此,不能将李四遭遇车祸归于张三的邀请。
下面具体说一下相当因果关系的构成:
(一)只有行为引起了社会禁止的危险,才可能讨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如果因果关系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无需考虑因果关系。如:追逐歹徒的警察被车撞死,歹徒与警察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三)只有实行行为才存在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比如:小明想2月14日毒死小王,准备了毒咖啡,但是小王于2月13日因口渴喝了放在桌子上毒咖啡,被毒死。对于小王的死亡小明只有预备行为,没有实行行为,故不成立因果关系,成立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二、相当因果关系的步骤
(一)首先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不符合条件说,则可否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二)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进行相当说的因果关系判断,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介入因素的判断
我们用A表示前行为,B表示介入因素,C表示结果,那么根据介入因素在整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力大小及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可以用公式来表示:A+B→C和A→B B→C
(一)A+B→C
1、这个公式表示前行为导致的结果,介入了B因素,A和B共同导致了C,那么A对C有作用力,那么A与C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小周向小红啤酒里下毒50%的致死率,小夏也向小红啤酒下毒50%的致死率,小周和小夏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小红被毒死的结果,因此,小周与小红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还有一种情况是前行为高概率引起了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比如:伊娃欠杰克200万不能偿还,杰克追杀伊娃,伊娃被逼到江边,杰克举刀砍杀,伊娃跳入江中淹死。本例中跳江属于介入因素,伊娃为了逃命只能跳江,高概率引起了跳江发生,因此杰克砍杀行为与伊娃死亡有因果关系。
(二)A→B B→C
介入行为创造了独立的危险,独立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介入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比如:肯德起正在殴打小龙,小龙被凤姐拿枪打死。凤姐与小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肯德起与小龙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不能作为此类介入因素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因为不作为行为依赖于前行行为。比如张三儿子小张被小赵殴打重伤在地上,张三经过不予救助,小赵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张三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属于小赵和张三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四、常见的介入因素
(一)介入被害人的因素(比如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被害人自杀等)
(二)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三)介入行为人的行为。(此时可能成立“事前故意”或“犯罪构成提前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