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3日,原告在被告医院确定诊断为:1.直肠恶性肿瘤2.升结肠腺瘤。2020年10月16日被告给予原告直肠癌根治切除手术。术后不久,原告出现较剧烈持续性下腹部疼痛合并有发热,引流管持续引流出坏死伴恶臭味浑浊液。

被告考虑有吻合口瘘,给予对症支持及保守治疗,但原告病情不见好转。2020年11月19日,原告行肠镜检查,原告肠腔内可见塑料管,被告考虑为引流管进入肠腔内,拔除引流管约2cm,见引流管退出肠腔内。
2020年12月4日,原告再次行肠镜检查,进镜至直肠吻合口近端2cm,粘膜充血、水肿,管腔狭窄,伴新鲜出血,未见确切瘘口,继续给予原告营养支持治疗,2020年12月24日原告出院。实际住院72天,二级护理70天,一级护理2天。
出院后,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到b市肛肠医院就诊。2021年3月25日到bx医院就诊,诊断为: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狭窄。处理意见:目前重度吻合口狭窄,重度直肠前切除综合症,建议行横结肠袢式造口术转流粪便,二期再酌情解决吻合口狭窄问题,也需警惕吻合口复发。
2021年4月19日原告至b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吻合口狭窄、不完全性肠梗阻、直肠癌、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后、子宫多发肌瘤。于2021年4月20日行横结肠造口、粘连松解术,于2021年4月25日出院。实际住院6天,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1天。2021年5月、8月26日、10月13日原告到bx医院门诊复查。
2022年1月14日,原告到b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升结肠绒毛管状腺瘤、直肠癌、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后、直肠-乙状结肠吻合口狭窄、子宫多发肌瘤,于2022年1月18日出院。实际住院4天,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3天。目前原告处于横结肠造口术后,使用粪袋状态。
【患方观点】
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8日在bx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检查肠道情况,并清除肠道腺瘤及息肉。检查后确诊首次手术事故后造成原告永久使用造瘘口排便,无法二次手术进行康复,失去二次手术的机会,并失去术后化疗的机会,对患者的生活及精神造成永久性的伤害。

【被告x市x医院辩称】
原告经诊断直肠癌明确,术前身体状况良好,化验及CT等检查,指标正常,未发现有肿瘤局部或远处转移,有手术适应症,因此决定手术,无任何错误。于2020年10月17日行直肠癌根治术,手术顺利。
患者术后第3天出现较剧烈持续性下腹部疼痛合并有发热,引流管持续引流出坏死伴恶臭味浑浊液,当时请上级医院及科室内会诊,考虑为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决定予以禁食水、静脉营养支持、保持引流管通畅等保守治疗。
因为据临床经验以往类似手术可以经上述方法得以治愈,因此吻合口瘘并非术中引流管插入肠道所致。该病患与其他类似病人症状不同的是,疼痛及里急后重感极重,此间病人遭受了巨大痛苦。此后2020年11月9日,患者经肛门排出一团坏死组织,经确诊为坏死的肠粘膜组织。
因此又经我院肿瘤外科及上级医院会诊,考虑术后吻合口瘘的原因为吻合器排钉造成吻合部位肠管缺血、坏死,导致肠瘘及由此带来一系列后果。本案依据有效的司法鉴定结论由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鉴定意见】
医方给患方行直肠dixon根治切除术符合患方客观上的需求和诊治的需要,医方给患方行直肠dixon根治切除术符合诊疗常规。术后不久,患方出现了类似肠瘘的症状,医方考虑为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医方在给患方诊治吻合口瘘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由于医方的过错,患方患肠梗阻,最后行横结肠造口、粘连松解术,且此横结肠造口为终身瘘口,需终身使用粪袋;患方横结肠终身瘘口并终身使用粪袋的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该对患方横结肠终身瘘口并终身使用粪袋的后果负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全部的原因力。
伤残等级评定,患方邓某平,女,1950年3月2日生,横结肠造口为终身瘘口且需终身使用粪袋的后果,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4腹部损伤,(6)永久性结肠造口之规定,评定为七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患方的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即护理期、营养期均为638天。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100%的责任,赔偿65155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