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程度和损伤程度标准中的年龄问题学习笔记
一、基本情况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是针对健康成年人所受到的损伤及其后果为标准制定的。但受伤人群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特殊群体。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有条文内容中涉及未成年人、青少年、儿童和与生殖怀孕哺乳分娩等特定情形等概念。从标准的具体规定看,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是明确的,以是否满十八周岁为标准,即在附则6.10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为年龄未满18周岁者;同时在附则6.11规定了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要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其数值以0-6周岁者按标准值的50%计,7-14周岁者按标准值的80%计,14周岁以上者按标准规定办;附录C.6规定了体表面积计算时,对于12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按照头颈部%=[9+(12-年龄)]%,双下肢%=[46-(12-年龄)]%进行计算。但是对于青少年、儿童的年龄界限划分和与生殖怀孕哺乳分娩特定情形(尤其是目前计划生育国策的变化)的年龄的界定,规定是不明确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内容中仅涉及*女幼**和儿童,且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即在附则6.12中规定了本标准*女幼**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另外在附则6.18中规定了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在附录C.5 中规定体表面积计算:12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头颈部=9+(12-年龄),双下肢=46-(12-年龄)。
二、具体规定的条款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关于年龄方面问题的规定:
一是未成年人共涉及四个级别八个条款。
二是青少年共涉及二个级别二个条款。
三是儿童共涉及一个级别一个条款。
四是生殖怀孕分娩哺乳问题共涉及五个级别八个条款。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年龄方面问题的规定:盆部及会阴重伤二级5.8.2-l)*女幼**阴道II度撕裂伤。关于*女幼**的年龄界定,在附则6.12中明确规定本标准*女幼**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在实际工作中不存在争议。
三、鉴定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与适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年龄方面的损伤程度条款规定明确具体,在鉴定实际工作中不存在争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未成年人的因损伤致残的条款规定也是明确的,但是对于青少年、儿童的年龄界限划分和与生殖怀孕哺乳分娩等特定情形(尤其是目前计划生育国策的变化)的年龄的界定,在鉴定工作实际中,争议较大。对此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是青少年的年龄范围。???
二是儿童的年龄范围。???
三是与生殖怀孕哺乳分娩等特定情形有关的年龄范围。???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与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联合编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P205解释“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根据《民法通则》及本标准附则6.10之规定,涉及乳房损伤条款中的“未成年女性”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女性;“育龄女性”是指生理上具有生育能力的平均年龄段女性,一般指25-49岁的女性。49岁以上分娩后仍可哺乳的女性,可参照育龄女性的相应规定。
职工工伤解释:身体伤害与年龄、性别和是否生育没有必然的联系,各人的年龄、生育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人为加入此因素对被鉴定人造成歧视性不公平。如35岁前后的脾切除,伤情相同却因年龄不同而相差一个级别,极易产生矛盾。又如是否生育在定级中的影响也是易导致产生矛盾的。性别问题也不应成为相同伤情残疾程度不同的理由。
即将颁布的新国标伤残程度标准中的年龄规定,可以将上述问题全部解决。具体规定如下:
育龄女性是指15周岁--49周岁的妇女;
育龄前则指未满15周岁者;
儿童是指损伤发生时年龄未满14周岁者;
未成年人是指损伤发生时年龄未满18周岁者;
青少年是指损伤发生时仍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四肢长骨等处骨骺尚未完全闭合者(成人永存骨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