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国证据专家都人设塌了,证据专家都把证据当儿戏,甚至公然威胁法院,典型的西化。
正文:江西高叔叔向京北律协投诉吴教授,就是“官告民”,但这一石激起千层浪。毕竟这种“官告民”毕竟很少的。这里高叔叔是监督官,法官法官嘛,所以一看到高叔叔告律师,很多作为同行的律师们特别“激动”,不得了,纷纷支持吴教授,一些人跟着起哄,典型的法盲,要么还有一种可能是类似劳的人。

我到认为这是高叔叔这种新为一种司法的进步,有理没理都摆在桌面上。在法律上,机关,相对个人来说,属于强势,但有时候也属于弱势,不管强势还是弱势,都必须在依法行事,而不是以权谋私。
法院投诉吴教授,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法第三条规定的很明确。何况全国律协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早已出台,除了不得违规炒作案件,为了防止漏洞,其中第四条第六款专门规定: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太多了我就不说了。

在上篇微博中有人说律师讲的是法律是证据,批驳我从道德去说这件事。这个规则中专门指出来这个规定,第八条第三小条规定:“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不就是道德范畴吗?这不就是要求律师不得违背道德吗?对这些不清楚,还倒打一耙说别人不懂法。何况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其中有两个要求:诚实守信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既然江西高叔叔投诉,作为吴教授也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高叔叔并没有以权剥夺他的权利。在吴律师为代表的部分律师们眼里对于高叔叔的投诉,其实就是典型的双标,只允许自己*法讲**律,不允许别人举报,这是触犯了他们的利益,要知道这个规定可以吊销执业执照,所以他们拼命在网上反对高叔叔的投诉 ,这不就是玩双标吗?维护犯罪分子是你们的权利,但也不能违反道德,你让受害者痛苦,受害者用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有错吗?高高叔叔投诉你们,你们都受不了,那些受害人他们又怎能受得了你们的胡说八道?倒底谁才是“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我这里强调一下: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只要不是网暴,他们也对你不会怎样 。其实在二八事件中,何教授作为法学专家早已经人设一塌,作为那么多证据,他都是选择性失明,偏偏拿伪造的出生证说事,“伪造出生证明这样的事情,在那个特定的年代,比较普遍,并不能证实偷换的存在”,别人都是有理有据反驳,反驳这也叫网暴,那就无法可依了,所以他只有拉黑了所有反驳他的人。

我看了吴教授反驳的重点理由:至今没有看到案件审理期间有关本人的任何报道,也没有针对该案发表过任何炒作性文章。《立案通知》自始至终没有明确我的自媒体发表了什么炒作性的内容。刚刚看了这个《通知》,也许吴教授蒙蒙别人可以,但是蒙不住内行,对于通知,律协根据司法部门转发江西高叔叔的函立案,对于通知不可能写成报告,越想也明白,企图耍浑是真
这个确实让高院有口难辩,有理说不清,他自己说转发别人的,但是转发别人有关案件的文章,你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有着关系,这涉及到这个案件,你说有关系没有?找到了律协第四条规定,禁止转发、评论,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先看看他反驳的一条,感觉就是狡辩,指责北京司法局不应当受理,将江西高院发函反映律师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移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处置既不合法也不恰当。看看“涉嫌违规炒作案件和在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先不说有没有,高院该不该去司法部门投诉?
他也知道司法局和律协的关系,根据我知道的投诉律师可以向律协投诉,也可以司法局投诉。怎么能说不合法也不恰当呢?
看看第二条反驳,和第五条有点雷同。在第五条居然拿易延友教授的《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来辩护,这个论文能当辩护吗?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看到他反驳的第三条:我们所能看到的是,该案办案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在持续炒作案件,掀起一场又一场舆论审判。
这真是倒打一耙,乱咬。劳案属于关注度高的案件,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上可以归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而这个案件7名人命案,难道社会影响不是重大影响吗?
关于刑事案件中披露消息确实确实有要求的,但是公叔叔法叔叔都可以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我不知道一个法学博士,还是专家,哪来的自信,可以信口开河。
我从他第四条可以看出来他就是一个证据专家我知道就无法评论,但作为辩护律师尽管有一个本本,确实在实际经验上,竟然不知道那些是诋毁?
我对他第五条建议还是认同的,“只要律师的庭外言论符合上述规则,不存在虚假、歪曲性的言论,就应当被允许”。
最后一点儿“劳荣枝当年被法子英作为犯罪工具,存在着身体和精神上被双重控制的可能性”,这就是重点了,好好理解吧:
“劳**当年被法子英作为犯罪工具”天啊,这样一说,劳某某,根本就是受害者,根本没有罪嘛。
“存在着身体和精神上被双重控制的可能性”这是证据专家说的话吗?你这是推测,法律不是讲证据吗?把推测当证据,不是和何教授一样耍流氓吗?这不是误导是什么,凭啥这样认为呢?当然你也有自己的证据,但是身体被控制了吗?精神被控制的证据又在哪里,有没有说服力,被控制了精神还能隐姓埋名,逃避法律通缉,这不是自相矛盾 吗?

麻烦你们去看看去看看一审和二审的情况,网上都有,劳把一审不利的都*翻推**了,没有高人指点,能做到吗?正如吴法天说,劳是‘精神控制’的受害者,如果对劳执行死刑,就是违背司*伦法**理和人类基本道德!最高院应不予核准死刑!这句话明显有点美国流氓说的话,公然威胁司法机。

吴教授不但霸道而且还很流氓: “如果她什么都不说,法院也没办法判她的刑。“——杀了人,什么都不说,公叔叔没法破案,叔叔就没法判刑。这不是在教唆犯人对抗法律、对抗法院吗?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吴教授已经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给法律界带来恶劣影响。

我从来没有反对过正义律师,但是很痛恨无良律师,他们往往找到法律漏洞,让受害人受到进一步伤害,把受害者逼得连死的心都有。有的人说你不用律师了吗?这恰恰是就是今天我写的目的,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才是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