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因患有子宫肌瘤于2022年3月14日到被告处妇科门诊进行治疗,经妇科医生诊断需要做手术。原告3月17日办理了住院,经过检查后,3月21日上午采用微创手术进行子宫切除。原告于3月21日上午8:30分进入手术室,上午12:30左右做完手术。

被告的手术记录处填写的手术时间是9:20至12:30,被告记录的手术操作名称为经腹腔镜盆腔粘连分解术、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囊肿瘤挖除术。手术完成后,被告医务人员将原告送至病房。晚上8时左右,医生查房时发现原告导尿管里的尿液颜色明显不对,与原告家属商量,对原告做一次腹腔镜检查。
经过检查发现,原告的输尿管在之前的手术时被挫伤,尿液已经随着伤口进入了腹腔,后被告告知了原告家属,需要再进行了一个手术,随后让原告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否则不能手术。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晚上8时到9时左右开始再次手术,到凌晨3:00做完。
被告的手术记录时间是2022年3月21日22:05分至2022年3月22日01:00,手术名称是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双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
二、患方观点
原告到被告处进行的微创手术子宫摘除,造成原告的输尿管挫伤,且原告在3月21日上午手术结束后,直至当天晚上八九点才被发现导尿管中的尿的颜色不对,遂接着做了腹腔镜检查。
被告医务人员找到原告家属谈话,并致歉,需要接着进行手术并要求家属签字,因输尿管挫伤又做了双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被告已经构成了医疗过错,并导致原告的输尿管损伤,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三、x县x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左侧输尿管瘘,系术中并发症,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2022年3月21日对原告行经腹腹腔镜下盆腔粘连分解术+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肿瘤挖除,术前已将术中出的风险、并发症充分告知原告,原告知情、理解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认可。
由于原告左侧附件区粘连严重、子宫较大,增加了手术难度,术中虽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但并发症的发生仍不能完全避免。据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应举证证明我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证据,否则,我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2023年2月24日意见认为:刘某春,女,52岁,左侧输尿管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x县x人民医院对刘某春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输尿管损伤及霉菌性阴道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在输尿管损伤中的参与度拟为60-70%、在霉菌性阴道炎中的参与度拟为20-30%;
六、庭审意见
1、被告对告知过错的辩解,其主张术前和患方谈话、沟通以及术前讨论均有记录,但原告均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患者充分说明。
2、被告对医疗行为的辩解,其自称在术中高度关注输尿管的走形和蠕动,但其在2022年3月21日9时20分开始的手术记录中,自始未显示对输尿管的单独关注。
3、对鉴定意见关于“医方对于卵巢囊肿及宫内环未给予诊断,存在不足”的结论,被告未予辩解。
4、原被告均未对想司法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提出异议,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鉴定意见书违背客观事实。综合考量医疗专业性、侵袭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本院酌定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判决,x县x人民医院赔偿刘某春经济损失223489.1元(324885.34元×70%-13102.13元×30%),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详见2023年5月23日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