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曾庆鸿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016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雇请胡某等四人在安福县华泰学校附近一出租房内,利用微信联系游戏玩家,同时在“993”、“集结号”等游戏平台注册游戏账号,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为游戏玩家提供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的资金兑换服务,以便游戏玩家在上述平台进行赌博,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涉案赌资1748万余元,非法获利99万余元。
【辩护意见】
曾庆鸿律师作为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首先本案定性为赌博罪,非开设赌资罪,理由为赌博平台不是被告人廖某某开设,也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赌博平台利润分成。其次被告人胡某具有立功、从犯、坦白之从宽量刑之情节;最后本案的物证电脑和手机保管链条断裂,电子物证的检材缺乏同一性,故所提取的参赌人员数据欠准确。恳请法院在一年以下量刑。
【法院裁判】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胡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胡某有劝说被告人廖某某投案的情节,也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但胡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法从重处理。据此,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从犯,因没有累犯等情节,适用缓刑。
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赣0829刑初123号。
【案例总结】
一、 被告人胡某等人为赌博提供资金结算的帮助,属于赌博罪的帮助犯,不符合开设*场赌**情形。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关于网上开设*场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开设*场赌**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本案中,993等游戏网络平台不是主犯廖某某建立,也未与赌博网站建立代理关系,更未参与网站利润分成。依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因此,胡某等人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兑换游戏币的行为属于为赌博提供资金结算的帮助,属于赌博罪帮助犯。赌博罪与开设*场赌**罪比较,赌博为轻罪,开设*场赌**为重罪,我们的有罪辩护时,选择轻罪辩护,有利于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 合法创造从宽处罚情节,争取从轻量刑。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会畏罪潜逃,律师要动员当事人规劝同案犯投案,一来劝说者构成立功,二来投案者可能构成自首。本案中,本案主犯廖某某在逃一年多时间,我建议胡某主动去劝廖某某归案,讲清利害关系,回来投案有利案情查明,对大家都有利。经过有效沟通,主犯廖某某主动投案。果不其然,案件中的非法获利降低了10多万元,主犯廖某构成自首,胡某构成立功,法院在量刑时均已采纳,予以了从宽处罚。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