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控制权时的合并成本 (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做什么)

——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VS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

【发行人概述】

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筠诚和瑞”或“发行人”)于2023年9月7日通过深交所上市委审议。筠诚和瑞本次申报创业板,是服务三农环保领域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反馈回复】

关于资产收购与重组的合规性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2019年通过向北京盈和瑞部分股东增发新股的方式,换股取得北京盈和瑞79.65%股权。2020年8月以现金收购北京盈和瑞剩余20.35%股权,北京盈和瑞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请发行人:

(1)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以下简称《首发问答》)问题36的要求,对12个月内发生的多次重组事项的累计计算相关指标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

(2)结合2020年收购北京盈和瑞剩余20.35%股权的完成时点、市场同类可比案例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在收购完成后的运行时间,是否符合《首发问答》问题36的要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二、结合2020年收购北京盈和瑞剩余20.35%股权的完成时点、市场同类可比案例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在收购完成后的运行时间,是否符合《首发问答》问题36的要求

(一)发行人收购北京盈和瑞少数股权的交易不触发《首发问答》问题36定义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首发问答》问题36主要论述的是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收购标的相关财务指标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在2019年12月收购北京盈和瑞79.65%股权时点,已经按照《首发问答》问题36的要求,合并100%计算相应指标。鉴于收购前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两项指标超过发行人母公司100%,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自发行人在2019年12月收购北京盈和瑞79.65%股权时点起的24个月之后,方可满足创业板最近二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要求。

北京盈和瑞后续少数股权收购与否及何时收购,并不改变发行人2019年12月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事实。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收购少数股权前后,北京盈和瑞均为发行人的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均100%体现在发行人合并报表中;发行人收购少数股权后未新增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没有变动。发行人2020年8月收购北京盈和瑞少数股权不触发《首发问答》问题36定义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收购北京盈和瑞少数股权与前次控制权收购为独立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发行人两次收购的估值和支付方式不同、交易双方的商业逻辑不同,决策程序和协议约定相互独立,具体如下:

1.两次收购的估值和支付方式不同

2.发行人两次收购的商业出发点不同

3.交易对方两次出让的商业出发点不同

4.两次交易的决策程序与协议约定相互独立

根据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检索,A股IPO市场上存在相关企业获取被收购方控制权后继续收购少数股权,并以获取控制权时点为重组运行期起算点,以及未将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事项纳入《首发问答》关于运行期的适用范围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1.宏川智慧(002930.SZ)

根据宏川智慧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收购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港储”)55%股权前,宏川智慧已间接持有三江港储25%股权。此后宏川智慧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收购三江港储55.00%、20.00%股权。其中,2014年12月收购三江港储55%股权后,宏川智慧合计已持有三江港储80%股权并取得其控制权。

其招股说明书分析认为,宏川智慧自2014年12月完成重组后,截至2016年3月31日已完整运行15个月时间,重组后运行期已满足相关规定。

宏川智慧将取得三江港储控制权的时间点作为其重组运行时间的起算点,且2015年5月收购少数股权事项未影响其重组后运行时间的起算点,与发行人的认定与处理一致。

2.立中集团(300428.SZ)

立中股份为立中集团子公司,根据立中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立中股份于2015年6月、2015年11月分别取得包头盛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盛泰”)60.00%、40.00%股权。其中,2015年6月取得包头盛泰60.00%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其招股说明书分析认为,对包头盛泰的非同一控制下重组完成于2015年6月,自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完成至申报首发材料之日已整体运行超过12个月。同时,立中股份未将2015年11月收购子公司40.00%少数股权事项列入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重组进行累计计算,也未因12个月内收购少数股权事项重新界定运行时间。

立中股份将获取被收购方控制权的时点作为重组运行时间起算点,且认为在第一次收购的12个月内,继续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不影响重组运行时间的起算点,与发行人的认定与处理一致。

3.浙江黎明(603048.SH)

根据浙江黎明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披露,2019年5月,浙江黎明取得子公司浙江舟山黎明活塞冷却喷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喷嘴”)30%股权并100%控股黎明喷嘴。

该次收购前,黎明喷嘴为浙江黎明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属于浙江黎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浙江黎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并未影响合并范围,因此,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同时,浙江黎明认为报告期内收购30%少数股权未导致公司新增业务,故不适用《首发问答》中关于相关运行时间的规定。

浙江黎明未将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事项纳入《首发问答》关于运行时间的规定适用范畴,与发行人的认定与处理一致。

4.福事特(创业板已注册)

根据福事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披露,2020年4月,福事特收购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福事特”)26%股权并获得江苏福事特控制权,累计持有江苏福事特66%股权,该次收购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20年11月,福事特收购子公司剩余34%少数股权。

2020年4月收购江苏福事特26%股权并取得其控制权的交易中,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已超过重组前公司相应项目的100%,根据《首发问答》问题36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需运行24个月后方可申报。自2020年4月福事特收购控制权交易后,福事特于2022年6月24日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于6月29日获得受理,福事特申报与受理时间距收购控制权交易的完成时间均超过24个月,因此其运行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福事特将获取被收购方控制权的时点作为重组运行时间起算点,且认为在第一次收购的12个月内,继续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不影响重组运行时间的起算点,与发行人的认定与处理一致。

【律证分析】

筠诚和瑞案例中,发行人2019年通过向北京盈和瑞部分股东增发新股的方式,换股取得北京盈和瑞79.65%股权。2020年8月以现金收购北京盈和瑞剩余20.35%股权,北京盈和瑞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审核机构关注了2020年收购北京盈和瑞剩余20.35%股权的完成时点、要求说明发行人在收购完成后的运行时间,是否符合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要求。中介机构对此的主要论证如下:

(1)发行人在2019年12月收购北京盈和瑞79.65%股权时点,已经按照《首发问答》要求,合并100%计算相应指标。鉴于收购前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两项指标超过发行人母公司100%,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自发行人在2019年12月收购北京盈和瑞79.65%股权时点起的24个月之后,方可满足创业板最近二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要求。

(2)北京盈和瑞后续少数股权收购与否及何时收购,并不改变发行人2019年12月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事实。收购少数股权前后,北京盈和瑞均为发行人的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均100%体现在发行人合并报表中;发行人收购少数股权后未新增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没有变动。发行人2020年8月收购北京盈和瑞少数股权不触发《首发问答》定义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通过说明两次收购的估值、支付方式、商业出发点不同,两次交易的决策程序与协议约定相互独立论证发行人收购北京盈和瑞少数股权与前次控制权收购为独立交易,发行人收购少数股权的完成时点不能作为控制权收购的购买日。

(4)A股IPO市场上存在相关企业获取被收购方控制权后继续收购少数股权,并以获取控制权时点为重组运行期起算点,以及未将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事项纳入《首发问答》关于运行期的适用范围的案例。

笔者留意到,发行人收购当时适用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已于2023年2月17日废止,对于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行为是否会引起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并无新的法规替代,实操中通常仍参照适用废止前的法规,而对于判断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行为是否会引起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仍可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笔者将业务重组行为是否会引起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总结如下:

取得控制权的控股合并,取得控制权的合并与非合并

项目

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

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

适用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年5月19日生效)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10日生效,2023年2月17日废止)

重组执行要求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 资产总额 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100% 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 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 后方可申请发行。

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 具有高度相关性 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100% ,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生重大变化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 资产总额 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50% ,但 不超过100% 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 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 不具有高度相关性 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50% ,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生重大变化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 资产总额 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20% 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 具有高度相关性 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50% ,但 未达到100% 的, 通常不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但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 原则上发行人重组后运行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

关联交易扣除口径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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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

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 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 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12个月 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参考法规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年5月19日生效)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10日生效,2023年2月17日废止)

题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首发企业为谋取外延式发展,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行为,如何界定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答: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要依据被重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控制分别进行判断。如为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应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要求进行判断和处理;如为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通常包括收购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吸收合并被重组方等行为方式,发行人、中介机构可关注以下因素:

(1)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等;

(2)业务重组行为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掌控能力的影响;

(3)被合并方占发行人重组前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业务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实务中,通常按以下原则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行为是否会引起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1)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对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相关运行时间要求。

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未达到100%的,通常不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原则上发行人重组后运行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

12个月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业务重组行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并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的财务报表。保荐机构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等。

取得控制权的控股合并,取得控制权的合并与非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