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强烈要求剖腹医院同意吗 (临产要求剖宫产医生会同意吗)

在林律师办理的大部分与分娩相关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都会对医院在剖宫产问题上的态度非常不满,认为医院不同意剖宫产或没有尽快剖宫产存在很大过错,那么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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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要求剖腹产医生可以拒绝吗,孕妇剖宫产必须家属同意吗

一、国家政策规定医院要控制剖宫产率。

2014年卫健委制定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爱婴医院复核标准》和2016年制定印发的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中,均将控制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列为重要考核指标。2018WHO建议:非临床干预手段减少不必要剖宫产手术。国家卫健委在《2011~2020年的中国妇女儿童开展纲要实施方案》中将“提高自然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纳入了现代医院的考核范围内。

控制剖宫产率是一个国家卫生政策,至于为什么要控制剖宫产率,主要是因为滥用剖宫产方式结束分娩增加了国家及个人医疗负担,同时疤痕子宫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优生优育的国策及二胎、三胎政策的实施。所以,如果医院的医生随便允许孕妇进行剖宫产,那么就很难完成目标,影响到医院的考核标准,这个风险其实是很多医生都不敢轻易透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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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诊疗规范中剖宫产手术指征里孕妇意愿并不重要。

根据《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剖宫产手术指征是指不能经阴道分娩或不宜经阴道分娩的病理或生理状态。关于剖宫产的指征有:胎儿窘迫、头盆不称、瘢痕子宫、胎位异常、前置胎盘及前置血管、双胎或多胎妊娠、脐带脱垂、胎盘早剥、孕妇存在严重合并症和并发症、妊娠巨大儿者、产道畸形、外阴疾病、生殖道严重的感染性疾病、妊娠合并肿瘤。而对于孕妇要求的剖宫产,共识进行了特别的说明:

(1)仅是孕妇个人要求不作为剖宫产手术指征,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须进行讨论并详细记录。

(2)当孕妇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要求剖宫产,应详细告知剖宫产手术分娩与阴道分娩相比的整体利弊和风险,并记录。

(3)当孕妇因恐惧阴道分娩的疼痛而要求剖宫产手术时,应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减轻其恐惧;产程过程中应用分娩镇痛方法以减轻孕妇的分娩疼痛,并缩短产程。

(4)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但孕妇的要求应该得到尊重,并提供次选的建议。

所以,根据专家共识,孕妇个人要求剖宫产并不属于手术指征,临床医师可以不听从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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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剖宫产相关医疗纠纷患方维权要点。

实践中有很多产科医疗纠纷与剖宫产存在密切关联,特别是新生儿窒息及子宫大出血相关案件,患方维权要注意以下要点:

1.新生儿窒息案件关于剖宫产的选择。

发生胎儿宫内缺氧(窘迫)时,应当尽快结束分娩,避免出现新生儿窒息,分娩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这就要求产科医生评估哪种分娩方式能最快将胎儿分娩出来。当第二产程进展缓慢,宫口未开全前,肯定是尽快剖宫产;当宫口开全,胎头拨露,预计能使用助产技术短时间内娩出胎儿时,采取阴道分娩方式;当合并胎位不正,或头盆不称时,更要尽早剖宫产……。所以并不是有胎儿宫内窒息表现就必须进行剖宫产,要看哪一种分娩方式更快,如果是剖宫产更快,那是否尽早实施剖宫产是这一类案件的关键。

2.产后大出血。

并不是剖宫产就可以避免产后大出血,出血概率并不会比顺产低,只是因为相对于顺产,如果剖腹产发生产后出血,处理的方法比顺产更多一些。剖腹产术中发生大出血,可以给予子宫动脉结扎、子宫压缩缝合、宫颈提拉缝合等这些办法帮助止血。如果以上的处理办法都无效,术中可能同时需要切除子宫来止血。所以,剖宫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产后出血导致的子宫切除(7级伤残)。

3.子宫破裂。

子宫破裂在临床上已经比较少见,一般有缩宫素使用不当、梗阻性难产(巨大儿、头盆不称、骨盆狭窄等)、*力暴**助产、疤痕子宫等原因,剖宫产是避免子宫破裂的主要手段。实践中,发生子宫破裂多存在医疗过错,因为这种情况发生很大可能是医院对顺产难度的评估出了问题,也可能存在顺产过程中助产手段使用不当的过错,还可能存在忽视孕妇剧烈腹痛、宫缩过强的过错。所以发生子宫破裂,医院基本上都存在过错,未及时行剖宫产是主要原因。

4.产道裂伤。

产道裂伤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子宫收缩力过强,产程进展过快,胎儿过大,往往可致胎儿尚未娩出时宫颈和(或)阴道已有裂伤。保护会阴不当、助产手术操作不当也可致会阴阴道裂伤。而会阴切开过小胎儿娩出时易形成会阴严重裂伤,过早会阴侧切也可致切口流血过多。所以要避免产道裂伤剖宫产是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如果是胎儿过大及软产道本身存在病变,那应当采取剖宫产分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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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孕妇向医院提出剖宫产的要求并不是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理由,只有符合剖宫产指征而医院不及时进行时医院才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