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不该贪图小利,天上不会掉馅饼。”4月20日,在公开听证会上,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黄某某悔恨道。同样的话,在4月13日胡某某“帮信罪”的庭审中也曾出现过。
鱼见食而不见钩,人见利而不见害。帮信罪”往往从贪图蝇头小利开始。
贪图小利:
卖卡获利一时爽,刑事处罚悔断肠
自2021年至2023年4月,在秭归县检察院受理的32件79人“帮信罪”案件中,大多数嫌疑人都将自己的犯罪行为概括为赚点快钱、没当回事。
实际上,在“帮信罪”中确实有着鲜明的主体特征。
01
普遍年龄低、学历低。

在79名犯罪嫌疑人中,75人犯罪时年龄在40岁以下,20-29岁的犯罪嫌疑人占比超过60%。同时,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本科学历仅1人。

年龄较轻、受教育程度较低造成大部分“帮信罪”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这尤其体现在,即便办理银行卡时明确签署了风险提示函,各种普法宣传反复强调银行卡不可出售、出租、出借,国家反诈APP时刻提醒切勿租卖手机卡、银行卡......如此种种,但“帮信罪”犯罪嫌疑人仍旧不能清晰的意识到其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代价,给他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
“感觉不太对,但是好像又没什么大不了。”“帮信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这样解释。
02
无业人员多,初犯多。

在秭归县检察院办理的“帮信罪”犯罪嫌疑人中,90%以上为无业人员。同时,在这些人中,大部分是初犯,且没有前科的占到87%。

“两卡”犯罪“自带”低投入、快回报属性,本就有着很强的吸引力,加之工作不稳定所带来的无固定收入来源更进一步强化了他们跨过红线的主观动机。
从统计中可以得出,对于大部分“帮信罪”案件而言,确实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一时头脑发热,轻易就成为了上游犯罪的“工具人”。
轻易落网:
是“工具人”,更是“替罪羊”
01
犯罪手段主要集中在提供“两卡”。
《刑法》规定的“帮信”行为,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相较其他手段,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也就是提供“两卡”实在是一个毫无门槛、无本万利、轻松赚钱的“门路”。在秭归县检察院办理的32件“帮信罪”案件中,30件是以出卖、出租、出售银行卡方式进行,1件是架设、操作GOIP设备,1件是提供社交帐号。

在谭某某等1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犯罪嫌疑人屈某某先后前往天津、江苏等多地办理12张银行卡以供出售。在刘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杜某某先后搜罗亲属银行卡4张用以出售。
当然,最后他们都为自己的“轻松赚钱”付出了代价——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可以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02
“帮信罪”犯罪嫌疑人身份易确定,
但上游犯罪嫌疑人身份难确定。
众所周知,电信诈骗团伙多盘踞在国外,他们通过企业化运作实施诈骗,加之网络层层加密掩盖,抓获难度极大。而提供“两卡”的“帮信罪”犯罪嫌疑人就像是在司法机关的眼皮下“裸奔”。手机卡、银行卡早已实名制,一旦涉案,“两卡”所有人就会立马进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名单。秭归县检察院办理“帮信罪”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在被诈骗人报案的第一时间进入侦查视野进而冻结涉案银行卡。
上游犯罪嫌疑人身份难以确定的另一个原因是,“帮信罪”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仅法律意识淡薄,自身保护意识也不强,在案件侦查中,完全无法提供收买“两卡”的上游犯罪嫌疑人有效身份信息。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社交APP上结识网友“老K”。因为该软件一方删除好友,双方都无法查看的特性,在利用黄某某名下银行卡过账后,黄某某就因“老K”单方面删除好友而与其失去联系。直至到案,黄某某对“老K”的真实姓名、长相、联系方式一概不知。
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犯罪经历简直称得上“草蛇灰线,伏脉千里”。2020年,胡某某在网上*款贷**时认识了网贷从业人员周某某。之后,周某某一直以两人都养宠物为由,与胡某某保持着断断续续的联系。直至2022年3月,周某某以冲业绩走流水为由,向胡某某租用信用卡并承诺为其偿还*款贷**。在利用胡某某名下银行卡过账后,又以与女朋友出游不要打扰为由,删除了胡某某手机上的联系方式,两人失去联系。直至到案,胡某某也不知道周某某的真实姓名。
03
非法获利与上游犯罪涉案金额不成比例。
“帮信罪”往往从贪图蝇头小利开始,这里的“蝇头小利”并非虚写。相较于频频爆出的涉案几千万的诈骗案新闻,或是出借银行卡短短一两个小时就过账几百万而言,“帮信罪”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往往在几千元到一万元不等,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仅是出于朋友情谊出借而未获利。这与上游犯罪涉案金额严重不成比例。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达到入罪标准。也就是说,即便提供“两卡”未获利,只要过账20万元以上,或者分别为3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提供帮助,就构成“帮信罪”。
我们应当认识到,一旦“两卡”脱离本人掌控,即可视为对上游犯罪的放任的故意,体现了对他人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漠视与践踏,同时也将自己的命运交给到了犯罪分子手中。
法治教育:
铲除“帮信罪”滋生土壤
自2020年“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在持续深化涉“两卡”案件办理的同时,纵深推进普法教育,不断提升广大群众法律意识,远离电信诈骗,避免沦为帮凶,努力从源头上铲除“帮信罪”滋生土壤。
《刑法》里的“发家致富”方法,谁用谁受罚。

充足的手机卡、银行卡是电信诈骗团伙实施诈骗,侵害他人财产的重要工具。提供“两卡”的行为,不仅帮助诈骗团伙洗白赃款,还大大增加侦查难度,无异于助纣为虐。
1.不要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
2.请注意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要向公安机关举报。
3.不要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洗钱团伙帮凶。
4.如果被骗,应及时报警,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联系方式等证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