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合作投资型受贿,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辩护律师应当特别关注实际情况。特别是,当国家工作人员涉及投资入股或者暗股形式的投资入股时,并不必然一定构成受贿。为什么这么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实际出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那么即使他们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依照《公司法》的原则,他们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的权利,在纪律上最多算违纪。
我们不妨看几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某市政府官员张某与商人李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张某提供了一部分启动资金,但并未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后来,张某从公司获得了与其投资相称的利润。尽管张某的职务可能使人产生怀疑,但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因为他的出资是实际和真实的,且所获利润与其出资比例相符。
案例二:另一被告人王某被指控收受贿赂,原因是他在一家私人企业中持有股份并获得分红。经调查发现,王某确实出资购买了公司股份,并且其获得的分红与其出资比例一致。法院因此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因为他的投资是基于普通市场行为,且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
和投资入股型受贿一样,借贷型受贿的认定确实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在判断受贿行为是否已经既遂的问题上。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法院有时会认定为受贿未遂,而在其他案件中,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既遂。
给大家分享一个借贷型受贿的我亲自办理的案例,最终法院认定为受贿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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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当遵循证据和程序正义的原则,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公正合理的认定,而不是一味地将特定身份的投资行为视为非法。

作者:张智勇,执业26年,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职务犯罪辩护案件!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国家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