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首付几万块钱买房子真相 (团购费高的房子建议买吗)

前段时间,接了一个电话,很沉痛。

一位女士,她买了济南某楼盘的商铺,等到事后才发现, 自己买商铺,缴纳的房款竟然是交给了开发商和另外一家经纪渠道公司。而且她交给经纪渠道公司的费用还不少,高达几十万!

只要不是交给开发商的资金,这个费用基本都是某些渠道加价! 事后该女士知道之后,十分生气,损失几十万欲哭无泪,打电话给龙哥求助!

然而这样的事情维权艰难!

为了避免更多的小白入坑,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NO. 1|

团购费等额外费用要谨慎

团购赚差价被骗十多万,团购费高的房子建议买吗

配图,仅供参考

前几年,济南楼市,特别是商业地产领域,乱收费,乱加钱的问题相当严重!如果你搜索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济南很多商业地产居间买卖纠纷,有很多。但基本都是以购房者失败而告终!

在济南买房,特备是买商铺的朋友,你会发现, 有时候你看好的商铺,公寓,会被告知,要求缴纳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不等的“团购费”!

“售楼员说支付9万可抵扣24万房款,相当于总价便宜15万!”这是很多销售的说辞,所以很多小白,面对如此优惠力度,很是心动。

销售也经常会有这样的说辞,“引导”或者诱导购房者缴纳!

“这笔钱必须交,不交就没优惠”

“9万元团购费不写进合同,不计入总房款”

...

很多人会纳闷,既然要搞优惠促销,为啥不能直接降15万?非得搞9万抵24万的复杂操作?这是有点警惕心理的购房者会质疑的,然而不幸的是,很多人从未质疑过类似操作。

如此高额的团购费,不计入总房款,不写入购房合同,而且是缴纳给开发商之外的渠道公司,到底钱去哪了?这里面是否涉嫌强制性消费?是否暗藏‘陷阱’和猫腻?”

NO.2|贰

那些年太多济南购房者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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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关于团购费、电商费的收取,官方早已明令禁止。

2016年10月,住建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2018年6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整治包括济南在内的30城房产市场乱象,出台《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一文。

其中整治重点之一便是打击从事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一房多卖、霸王条款、价格欺诈以及限制阻挠使用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尤其是有以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名义收取额外的费用 ,搞装修和车位的*绑捆**销售,以及和中介暗中勾结,实施变相涨价等行为的。

2019年12月5号,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要坚决打击查处承销机构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不计入房款费用的行为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被暂停网签、中止销售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缴纳房产团购费、电商费隐患多,将来如果遇上退房,涉及电商费用的退款会相当麻烦,本文开头的实例就是如此。

济南之前很多开发商和渠道存在以团购费形式收钱违规的行为。市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拨打‘12345、12315’举报投诉,打官司艰难,现在公开的诉讼案例显示,购房者想通过打官司拿回这笔团购费,败诉较多。

拿一个真实案例,就发生在济南:

NO. 3|叁

济南大量真实案例,购房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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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的例子,济南还有很多,今天就随便列举一个!

以下为法律诉讼公开信息:2017年3月11日,李老师做为甲方与山东某分销公司做为乙方签订《某时代国际广场团购确认协议(公寓)》,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欲购买新建商品房,特委托乙方提供开发商的信息,为甲方购买商品房提供团购服务。

1.欲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1)项目信息:某时代国际广场;2)房屋性质:产权公寓;3)团购房号:4号楼18层1823,建筑面积46.05平方米,优惠前:单价为11208.52元/平方米,总价为516152元整。

2.优惠约定说明:1) 团购优惠:按本协议规定要求完成签约付款的可享受3万抵6万优惠 ;3)付款方式优惠:按本协议规定要求完成签约付款的可享受如下对应付款优惠;①银行按揭付款:签约前保证征信没问题且提供齐全按揭材料可享99折优惠;②一次性付款:享97折优惠;③分期付款及其他付款方式无优惠;4)签约优惠:①当天成功选房且按本协议规定要求完成签约付款;②按揭客户务必签约前保证征信没问题且提供齐全按揭材料;具备以上条件的可享受按时签约99折。

3.团购服务期限:团购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止。

4.团购服务费的支付:1) 甲方支付团购服务费后,才可享有本协议提及的购房优惠服务;2)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与开发商开立的共管账户内预存叁万元/套的团购服务费,享受每套3万抵6万元的购房优惠 ;3)甲方需在2017年3月16日前前往开发商处办理后续付款手续,如甲方未按该约定时间内办理后续付款及签约手续的,甲方将不再享受每套3万抵6万元购房优惠,甲方所持房号不予保留,开发商有权对房屋另行销售,且已收费用不予退还;4) 此团购服务费不计入购房款,仅享受每套3万抵6万元的购房优惠,签订本协议视为确认房源,所交团购服务费不予退回,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名、调房及退房 。协议尾部,李老师在甲方落款处签字捺手印,济南某分销公司在乙方落款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协议签订后,李XX向山东某分销公司支付3万元,该公司为其出具收据,载明交款金额,收款事由为“团购服务费”,收据加盖山东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7年3月16日,济南荣商公司制作《签约审核单》1份,载明:客户姓名李XX;房号4-1823,面积46.05平方米,单价11208.52元,总价516152元;优惠点数:总价优惠:3万抵6万,按时签约:99折;成交单价:9699.04元,成交总价44664元;付款方式分期,首付223641元,二次交款时间2017年11月30日80000元。李老师在该审核单的客户确认处签名摁指印。当日,李老师与济南荣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商品房的楼号、房号及房屋单价、总价、付款方式均与上述《签约审核单》所载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李老师按约支付全部房款。涉案商品房现已交付李老师使用。

上述事实,有《某时代国际广场团购确认协议(公寓)》、团购服务费收据、《签约审核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3万元团购服务费系基于李老师与山东某分销公司签订的《某时代国际广场团购确认协议(公寓)》,该协议签订的目的为山东某某分销公司为李XX介绍房源,促成李老师与济南荣商公司之间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应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案由应为居间合同纠纷。

李老师与山东某某分销公司签订的《某时代国际广场团购确认协议(公寓)》,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老师履行了3万元团购服务费的支付义务。山东某公司促成了李老师与济南荣商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李老师也按《某时代国际广场团购确认协议(公寓)》约定享受了购房优惠,山东某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李XX主张山东某公司退还“团购服务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老师主张济南荣商公司、某公司对退还“团购服务费”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老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老师负担。

在商业地产里,像李老师这样被坑的购房者不在少数,行业乱象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但由于购房者不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了解行业内幕,导致部分购房者入坑,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

最后图文无关。自行理解。

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