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情况摘要
2019年9月22日,原告尹某因脐部剧烈疼痛前往被告某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就医,后经过诊断接受脐疝修补术治疗。术后因伤口久不愈合,并反复出现发炎,溃烂至流血不止的症状,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复诊,并最终被被告认定为术后感染。原告多次找院方沟通,并告知将内部缝合线(未告知为不可吸收线)取出。此后原告多次前往医院拆取线头,被告医院在未注射麻药的情形下拆取线头。原告认为,医院诊疗存在重大过错,因而导致手术失败。术后至今,原告伤口仍然多次出现流脓、流血等不适症状,且仍有线头未予取出。为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原告无奈之下转至其他医院治疗被迫缝合脐部,留下巨大的伤疤,身体遭受永久性伤害,精神遭受重大创伤。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仍面临进行二次手术的风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
二、关键词:脐疝修补术、手术切口感染、腹壁感染、司法鉴定
三、案例详情
2019年9月22日,原告入住被告处治疗,主诉脐部肿物伴疼痛7小时,初步诊断为疝气病、中气下陷证、腹痛待查、脐疝?局部性腹膜炎。被告于9月23日对原告行脐疝修补术、9月24日对原告进行红光治疗、耳针治疗、隔物灸治疗、穴位贴敷治疗。2019年9月25日原告出院,共计住院3天,出院诊断为疝气病、中气下陷证、脐疝、局限性腹膜炎。2019年10月8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进行脐疝术后半月复查,诊断为脐疝术后,建议休息壹周,随诊。10月15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进行脐疝术后半月复查,诊断为脐疝,建议休息1周,随诊。2019年10月22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复诊,诊断为脐疝术后、痹病(热毒内蕴证)。注意休息,不适随诊。建议休息1周,随诊。2020年3月13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诊断为手术切口感染、热毒证,处置抗炎治疗、外用龙珠软膏、成脓切开,不适随诊。3月18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诊断为手术切口感染、热毒证,处置抗炎治疗,外用药,成脓切开,择期手术切除,不适随诊。建议门诊治疗、休息壹周。3月28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诊断为腹壁感染,处置定期换药,不适随诊。建议门诊治疗,休息三天。3月31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诊断为手术切口感染、热毒证,并开具西成药。建议切开引流、换药、休息壹周。4月1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诊断为手术切口感染、热毒证,处置定期复查,不适随诊。换药。4月2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诊断为手术切口感染、热毒证,处置定期复查,不适随诊。换药。4月3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诊断为手术切口感染、热毒证,处置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并开具西成药。5月29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诊断为手术切口感染、热毒证,处置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并开具西成药。

四、司法鉴定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专门问题;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受损伤伤残等级、营养期、误工期及护理期”等事项,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过程原告认为鉴定费过高无力支付故撤回鉴定申请。本院根据案情依职权启动鉴定,鉴定内容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专门问题”。原告申请就原告的营养期、误工期及护理期进行鉴定。就上述两项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载明:“1.被告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至同等原因。2.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60-90日、护理期15-30日、营养期30-60日。”
五、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而构成侵权的,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受到损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鉴定所系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该机构就本案纠纷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同等因果关系。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并综合本案案情,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为50%。根据这一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相应的合理损失。
六、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申请的鉴定事项是对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专门问题;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受损伤伤残等级、营养期、误工期及护理期。但是最终鉴定是由法院依职权委托的,没有对查清事实影响不大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在医疗纠纷中鉴定作为一道非常重要的程序,患者一定要在鉴定程序上信任、听从律师的指挥,因为鉴定费用昂贵就放弃鉴定就等于放弃了最大部分的伤残赔偿金费用,因为伤残等级必须要有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即使律师再尽心尽力也不能在没有鉴定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主张。鉴定费用虽然昂贵,但是也保证了其客观性和专业性,且可以通过后续诉讼对鉴定费进行主张由被告承担,本案虽然胜诉但是没有达到诉讼目的,希望医疗纠纷中的各位患方引以为戒充分信任自己律师的意见。
七、难点解读
医疗纠纷为专业度极高的法律纠纷,法院在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辅助下不会轻易作出责任划分,在一般的程序中是由原告方作出鉴定申请并预先缴纳费用,待确定责任之后再对鉴定费进行主张。委托专业水平较高的鉴定机构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缴纳比较高的鉴定费用,一些自行处理纠纷的患方因为鉴定费用较高或者对鉴定机构的不信任就放弃了鉴定,而没有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就因为鉴定费用较高撤回了鉴定申请,法院为查清事实启动了依职权委托的鉴定,并最后判决鉴定费用全部由被告医院承担,但患方的伤残等级对查清事实没有什么帮助,因此鉴定内容里主要是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进行鉴定,未进行伤残鉴定导致了患方最主要的一部分赔偿仍需要另行主张,增加了诉讼时间。八、小结
专业的医疗律师对是否能评定上伤残等级由丰富的经验,如果不能评定则一开始就不会选择对其进行鉴定,若能评定等级患方要积极配合鉴定进行。
九、法律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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