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股权由股东持有,有限公司不能持有自身股权。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会出现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该类合同如何处理?近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纠纷的诉讼。
某培训公司与田某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某培训公司将自身15%的股权转让给田某。协议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签订后,田某支付了股权对价款并参与经营,但某培训公司并未为田某办理股东登记。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田某以培训公司不能持有自身股权为由,将某培训公司起诉至兴庆法院,要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退还转让股权的对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公司不能持有其自身股权,有限公司的股权由公司股东持有。因此,某培训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出让自身股权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仍属于有效合同,买受人应通过解除合同来主张权利。同时,考虑到田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目的在于获得培训公司的股权,且公司股东何某愿意出让股权,法院认定该协议的无权处分的瑕疵已被弥补,《股份转让协议》亦可以履行,合同目的也可以实现。
最终,法院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认定《股份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
法官表示,公司、股东拟进行股权投资、融资等股权交易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已经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问题日益突出。公司、股东进行相关投资时,对相关合同的合规性审查尤为必要,这将极大避免日后矛盾纠纷发生,也避免遭受重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朱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