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晚间,网上和微信群里开始出现阿里巴巴一女员工控诉被性侵的相关信息并在微博上开始发酵。

根据流传的内容,该女子在7月27号被要求与其男领导一起到济南出差,晚上与客户聚餐时被灌醉,并在酒桌上被同桌人摸胸、摸腿、摸*处私**,且被同桌人带到其他无人包间进行猥亵。饭局结束后,男领导当夜更是带着避孕套,四次进入房间对其进行侵犯!事后,该员工在济南报警。
该女员工返回杭州后,向阿里的管理层反映情况,要求对该事件展开调查并处理该男领导,但是并没有得到积极回应,甚至被反问“你觉得不喝酒,这个济南华联和一些北方的商户以后的业务能谈下来吗?” 该女员工走投无路“只能打印了宣传横幅带着喇叭,去到8号楼1楼饭堂进行现场曝光。”

阿里号称以企业文化打天下,但是,光鲜亮丽的背后,却也不难看出28定律在每个组织中都适用,再优秀的组织,10个人中也总有2个奇行种。目前,阿里张勇已经就此事进行回应,阿里已经组成调查组就此事予以调查。
该员工的不幸我们应该予以同情,但是,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应不是个案,由于阿里巴巴作为明星企业自带社会注意力,该事件中,正义虽然迟到,但是最终没有缺席,该女员工维权成功。但是,更多地在其它小企业或者其它机关工作的女性,可能就缺少维权的窗口,最终只能吃哑巴亏,因此,该案杀鸡儆猴,对改良社会风气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而在本案中,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该男领导强奸或者猥亵女员工,构成犯罪,理所应当,那么,面对举报拒不作为的这些公司管理层,是否构成“包庇罪”呢?

非常应景的是,2021年8月9日,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规定第二条写明了按包庇罪进行处罚的犯罪情形: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证假**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证假**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 其他作*证假**明包庇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包庇罪主要是指其他人代犯罪分子顶包以及做虚*证假**明误导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侦查和审判,从目前了解到的事实来看,该案中,相关公司主管领导并没有做虚*证假**明为该犯罪嫌疑人开脱的行为,只是面对举报有不作为的情况,而目前《刑法》并没有要求公民对犯罪行为一定要进行检举。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中,相关直属领导很难界定为犯有包庇罪。

就像罗翔老师说的:"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是个人渣!"此处,用这句话如此的贴切,该女员工的相关直属领导的不作为虽然很难界定为构成包庇罪,但是面对女员工的举报,他们表现出的冷漠值得我们作出深刻的反思,就像之前发生的“好心人扶摔倒老人反而被讹钱”“网约车司机连续闯6个红灯违章送抽搐的小孩到到医院就医,但是该小孩的家长却拒绝为该网约车司机作证”,有些事件的发生对整个社会道德的击穿是毁灭性的。

此时,笔者想起了那个因为看到有人偷井盖,来回绕了四圈找警察报案的马云,那时的马云散发着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公民崇高道德的光辉,而现在的阿里,真的应该作出检讨,一直彪炳的企业文化建设,哪里出了问题?是否只是自视甚高的孤芳自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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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张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张龙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主要业务领域涉及:民商事业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诉讼与仲裁、企业上市及投融资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