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 应当设置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专职的情况,包括两类单位:一是从事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无论从业人员有多少,无论规模有多大,都应当设置机构或安全专职;二是规模比较大的单位,指除上述危险性较大单位之外的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另一种情况是 应当配备安全专职或者兼职的情况。包括除上述从事危险性较大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之外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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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

工程建设领域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对施工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作了专门规定。公路工程按年度施工产值,两亿元以下的,每5千万不少于1 人,超过两亿元的,不少于5人、且按专业配备;建筑和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1万平以下的不少于1人,1万到5万平的,不少于两人,5万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每5千万不少于1人, 1 亿元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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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