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的用途是什么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条件)

(一)什么是扶贫小额信贷

指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款贷**。

(二)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探索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

(三)扶贫小额信贷的申请对象

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为全市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和仍然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优先给予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四)*款贷**人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款贷**的贫困户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有*款贷**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同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年龄应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借款人年龄加*款贷**期限不超过63周岁;

3.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扶贫小额信贷不可以使用的项目

1.不符合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条件的项目;

2.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3.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4.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款贷**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5.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六)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原则

1.政策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抬高*款贷**门槛、提高*款贷**成本、改变*款贷**用途;

2.生产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原则上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确实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的,必须与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相匹配,且能够带动生产项目出成效,确保*款贷**按期收回;

3.补偿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确定不能按期偿还并形成事实损失的,损失部分按规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

4.安全性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到精准发放,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5.适量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贫困户评级授信额度,按照实际需要发放*款贷**,防止资金闲置和浪费。

(七)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和发放流程

1.评级授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客户评级授信工作。

2.申请用信。已评级授信贫困户向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贫困户专项*款贷**业务申请表、贫困户身份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3.*款贷**受理。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专项*款贷**业务申请表,交由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对贫困户身份、*款贷**用途真实性、*款贷**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经村、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分别公告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交当地经办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

4.*款贷**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扶贫部门递交的贫困户*款贷**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款贷**。

5.*款贷**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

6.*款贷**发放。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符合*款贷**条件并审批通过的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款贷**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款贷**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向贫困户书面说明原因,并按月将上月*款贷**清单和未能*款贷**贫困户清单报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和乡(镇)扶贫部门。

(八)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期限

每笔*款贷**的期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款贷**对象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款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款贷**到期日不超过该脱贫户的扶持期截止日。

(九)扶贫小额信贷贷后管理

对贫困户自主经营使用的*款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款贷**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款贷**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措施。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积极协助开展*款贷**使用监督。

(十)扶贫小额信贷用于合作和委托经营模式的相关规定

2018年3月,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广西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保监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桂银监发〔2018〕4号),明确规定严禁新增*款贷**采取户贷企用的方式。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产业发展,禁止将2017年12月7日后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使用。

(十一)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期限

贫困户在脱贫前已获得的扶贫小额信贷,可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财政贴息;脱贫后获得的扶贫小额信贷,在其扶持期内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扶持期后由贫困户自行承担利息。

扶贫小额贷款的正确用途,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