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猥亵是性侵害的一种,性侵儿童不仅出现在各大媒体中,也切实发生在我们身边,一起起性侵儿童的新闻曝光,更应该引起我们对儿童保护的重视。律师对话第170期邀请到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张和玉律师为大家解答猥亵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对话170期:张和玉律师解答——猥亵儿童会受到哪些处罚?
一、什么是猥亵?
张和玉律师答: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交性**之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实施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由于传统性文化的影响,猥亵概念实际上很难去严格界定,因为猥亵犯罪出现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一章,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侵犯被害人性羞耻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均应该认定为猥亵。
二、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张和玉律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指故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以奸淫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无论是否采取强制行为,因儿童尚未形成健全的性意识选择防范能力,需要运用法规范特别保护,对儿童实施刺激、满足性欲的行为即属于猥亵儿童行为。若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行为人具有阻止义务,不阻止的成立猥亵儿童罪。鉴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女幼**以强奸论,因此,猥亵行为不包含奸淫*女幼**的方式。

三、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张和玉律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犯强制猥亵、*辱侮**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猥亵儿童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从重处罚。
四、非直接身体接触是否会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张和玉律师答:如前所述,猥亵概念界定较复杂,实践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满足刺激或性欲对儿童实施非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主要是带起儿童一起看色情片或故意向儿童裸露*处私**等行为,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在骆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骆某通过威胁恐吓,迫使被害儿童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最终骆某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
五、对儿童实施性侵行该如何处罚?
张和玉律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值得注意,因该条并未明确必须采取*力暴**、胁迫或其他行为对儿童实施奸淫才能构成强奸罪,故只要实施奸淫行为,无论是否具有上述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张和玉律师为贵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承办多起刑事要案,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如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张和玉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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