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疏散
第六节 逃生疏散辅助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数据的极限值。
1、为防止疏散通道在火灾下骤然变暗,就要保证一定的亮度, 确保疏散安全,以显眼的( )、鲜明的( )标志指明疏散方向,引导疏散,这种用信号标志的照明。称为疏散指示标志。
2、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 )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 )㎡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 )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 )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座位数超过(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 )”作为指示标志。
5、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 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灯光疏敢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m;在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 m。
6、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 )或其他( )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高度超过100 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 )h,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