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写到二审法院改判厂商解除封停措施(五个账号除外),并恢复账号内的游戏数据(五个账号除外)。今天看二审之后发生了什么。
2014年6月,宋某去北京找厂商的北京总部理论。
按宋某的说法,上门理论是因为2014年3月底二审判决作出后,游戏厂商仍然拒绝解封账号,他去理论但对方不给回复,还把他气病了。为此,他在名誉权诉讼中提交了“医疗证明”作为证据,用于证明他精神受到打击、身体受到损害。
理论无果,宋某申请再审,并以名誉权侵权案由起诉厂商。
名誉侵权的大致背景是:
“封号”案一审判决作出前(2013年5月9日前),有媒体采访报道了宋某和成都金山之间的封号纠纷,虽然现在网上能搜到的全文不多,但能看到当时报道的标题大多是“夫妇辞职专玩游戏月入5万,上千账号被封”这类。
媒体报道后,成都金山当时的诉讼代理人吴某(时任西山居游戏服务副经理)随即就在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言论:
“我们有足够证据证明宋先生夫妇使用外挂和修改客户端的记录,并且也提交作为开庭证物。其实真正的玩家都知道,2个人操作1000个号是怎么回事!不管怎样,我们还是会坚决打击类似行为,给真正的玩家们好的游戏环境”。
宋某认为这条微博是在污蔑他们使用外挂,误导公众相信其是因为使用外挂违法程序才被封号,致使其名誉和信誉受到伤害。不过他没有立即维权,而是在二审尘埃落定后又过了近10个月才提起名誉权诉讼。
2015年1月9日,宋某夫妇以吴某发布的微博内容及公众对此微博的评论使其名誉和信誉受到严重伤害为由,将成都金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微博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侵权,要看吴某微博里提到的两个内容是否属实——修改客户端记录和使用外挂。
关于修改客户端记录,二审判决书予以确认,微博内容不构成侵权。
关于是否使用外挂,双方都认可原告玩游戏时用了“按键精灵”,不同的是:
- 游戏厂商认为这属于外挂程序,除了提交平台用户协议用以证明“按键精灵”这类第三方辅助工具也属于平台禁用的外挂程序范围,还提交了一份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关于网络游戏中的第三方辅助程序的说明》,用于证明“按键精灵”是第三方辅助工具。 (这份文件查不到全文,大概是专门针对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
- 原告认为“按键精灵”不属于外挂,被告也没证据证明上千个账号都用了“按键精灵”,微博内容还是不真实。
法院最终判定涉诉微博内容基本属实,且没有*辱侮**原告人格的内容,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证据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支持。
判决实际上也是在支持游戏厂商针对其所运营管理的游戏作出“外挂”、“禁用范围”、“处罚规则”等相关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前两篇提到过,“外挂”的定义和范围通常由游戏厂商界定,当这种“界定”通过一系列程序、以平台协议与游戏规则形式对用户生效时,司法审查通常会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框架下予以确认。
不过从“有效定义”到“处罚有据”,还是要经过一系列的判断:
涉案第三方程序是什么?是不是厂商定义的外挂?厂商定义是否有效?有效的情况下,处罚权约定是否有效?处罚权约定有效时,是否有证据证明用户应受处罚?有证据、处罚条款也有效时,处罚程序、措施、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是否构成侵权?违约时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违约又侵权时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5年3月31日,名誉权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没有继续上诉,判决生效。
2015年5月12日,封号案再审申请一案,宋某称其与金山公司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次日,陕西高院裁定准许。
回顾封号案,宋某核心诉求有两点:
第一,恢复账号及账号数据;
第二,赔偿账号封停期间的虚拟货币收益。
对于第一点诉求,二审判决支持了除了5个账号之外的其他账号的恢复诉求;对于第二点诉求,两审均不支持,这也容易理解,毕竟这属于预期收益,需要玩家投资相应的现金、人力、物力,不属于确实可得利益。
虽然和解条件、不得而知,但应该是能满足原告的一些预期,否则他可能不会撤回申请。至此,双方纠纷才算告一段落。
参考:
2014年3月28日(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60号
2015年3月31日(2015)澄民初字第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