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小姐养了一只宠物狗,因为要出差外出,于是将小狗放到宠物店里寄养,但没想才过了一个晚上,小狗就离奇的死亡。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小狗寄养宠物店,却遭遇意外死亡,这则短视频在抖音软件上发布之后,引发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事情的发生地在福州,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当事人单蓉。


单蓉说,她养的这条狗,属于法国斗牛犬,名叫铁蛋,今年已经快要一岁了。今年九月初,因为要出差,她就提前将狗寄养在了熟悉的一家宠物店内。

单蓉说,当时她和店家签订了一份寄养协议书,而且在走之前,她还特意交代店员要悉心照顾,这才放心地将狗放在宠物店内。




千叮咛万嘱咐,出差路上,单蓉最不愿意发生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单蓉:
事发是九月四日,我早上十点的时候,我在动车上面,店家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他在宠物店,刚刚开门,狗已经僵硬了。我就立马下动车回来了。看到狗狗,狗狗已经僵硬了,而且商家把那些笼子什么处理得很好。按道理来说,笼子下面会有一点血,或者有一些呕吐的狗粮,都没有,商家全部处理掉了,我看到的现场是干净整洁,狗狗是摆在另外的一个箱子上,二楼的楼梯口。



从寄养到小狗被发现死亡,前后不过十五个小时,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赶回宠物店的单蓉,无法接受自家宠物狗突然死亡的现实,当下就和店员发生了争执。

单蓉:
平常我过去的时候,洗澡都是在一楼,一楼环境是很好的,而且楼层也高,通风也好。但是我没有想到我的狗是被放在二楼,二楼是储藏间这样子,有点像仓库。没想到二楼是狗寄养的地方。

令单蓉生气的是,她的宠物狗是被安置在二楼的过道,并没有寄养在专门的寄养间,过道上也没有监控。寄养过程中发生了什么,已经不得而知。为了得知自家小狗死亡的真相,单蓉和宠物店协商之后,将遗体带到了另一家宠物医院进行解剖。根据医生给出的诊察结果,小狗的肠道,肺部,心脏等部位都有出血。

事情发生之后,单蓉就赔偿事宜和宠物店进行过多次协商,却一直没有结果。
单蓉:
当时情绪是比较崩溃的。不养狗的话,就赔偿金额,宠物店也是说我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这边商量一下给你回复。一直推脱。

单小姐回过神之后,查询了这家宠物店的资质,查询的结果,却让她有些意外。
单蓉:
我当时看了,他这家是一个宠物用品店,没有涉及到宠物服务,有一个宠物诊疗服务,但是没有兽医从业资格证的相关人员,是这样一个情况。寄养这块可能没有执照,属于超范围经营。



而在单蓉签订的这份寄养协议上,记者注意到,针对宠物出现伤亡,丢失等情况,乙方,也就是宠物店应该予以相应赔偿。

单蓉:
就是为期几天,一天多少钱的费用,宠物店喂食几次,遛狗几次,上面也有写,宠物如果发生事情,死亡的话,这些相关内容也是有的。我真的很难受小狗的话,我毕竟是从它小奶狗开始带大的。从它发生这种事情,就等于说自己失去了一个儿子这样子。



单蓉说,她希望宠物店可以赔偿她买狗以及饲养期间的费用,一共一万多元,可对方却没有同意。那么,当事人单蓉的要求是不是合理呢?今天《律师在现场》来帮忙的,是魏宝律师。


公益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宠物狗属于当事人单蓉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可以主张赔偿,而赔偿的标准,还缺乏明确的规定。不过,单蓉和宠物店之间的寄养协议,仍然生效。
公益律师:
他没有提出异议,接受的话,那可以认为当时狗是没问题的。没问题情况下,养的过程中死亡,他是有一个保管的责任。首先死亡推定他保管不善造成的,除非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尽到保管义务,这个证据是包括监控各方面,或者他能够证明狗的死亡是因为它自身的原因,跟环境啊,跟他养的方式无关,那他可以免责。


公益律师认为,当事人单小姐可以根据寄养协议,要求宠物店进行赔偿。那么,对于宠物狗的突然死亡,宠物店方面又是怎么解释的呢?随后,公益律师和记者陪同当事人,来到了这家名叫爱宠时光生活馆的宠物店。

在宠物店二楼,记者看到,过道上摆放着几只笼子,不远处还有一台鼓风机。而在另一边,则是宠物的寄养间,里头寄放着不少大型犬类。



就在记者和当事人查看现场期间,宠物店的老板程女士出现了,她向记者还原了小狗寄养之后的情况。




店老板程女士表示,二楼过道是专门用于存放他们自己的宠物,因此没有监控。而关于宠物店的资质问题,程女士表示,他们的确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这两天也接受了工商部门的处罚。



店老板程女士告诉记者,之所以一直协商不下,是因为当事人将事情发到网络平台,这样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目前,当事人单蓉和宠物店方面,都同意八千元的赔偿,而至于其它饲养费用的补偿,双方还没有协商一致。


律师解读
1
宠物对于主人而言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么?法律上财产主要分哪几类,宠物属于哪个类型?相对一般的动产有没有特别之处?
一般常说的物是指有体物,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狭义上的财产,所以宠物作为一种有体物是属于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宠物属于动产类型。相比于一般的动产,人们更容易对宠物产生精神依赖和寄托,会让人觉得宠物不仅仅是物,而是人们情感生活的一部分。
2
小狗寄养宠物店发生意外死亡,如何赔偿,在法律上是否有相关规定?
要区分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再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现在很多养宠物的人,都管自己叫宠物的“爸爸”“妈妈”,如果宠物死亡,对于他们来说等于死了亲人一样。那么本案例中,单女士可不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一般情况下,只有对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侵害才能产生精神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宠物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被认定为人的财产,故宠物的伤害或死亡,是一种财产损失,因其不属于人身侵权,故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4
单女士在网络媒体上的发布这件事的视频,是否构成对店家商誉的侵害?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谤诽**、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