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AB 股”,是指公司设置两种包含不同投票权的股权安排。不同于“同股同权”,具有特别表权决的“A股”每一股份(出资比例)代表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权“B股”。
一、“AB 股”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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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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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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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 |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8 年 3 月30 日发布): 创新企业(证监会认定) 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务院2018年09月26日发布):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 科技企业 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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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 |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 2019 年1 月 28 日发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允许 科技创新企业 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特别表决权股份一经转让,应当恢复至与普通股份同等的表决权。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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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股票公开转让的 科技创新公司(主办券商发表认定意见) 中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需在公司章程规定特别表决权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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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 2020 年6 月 12 日发布):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 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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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 |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11.01生效):在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 科技企业 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
根据以上,目前有限公司可以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除此之外,就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科技、创新股份公司。证监会针对国务院原则性的规定,目前在施行注册制的科创板、新三板及创业板设置了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而深圳市基于其特区立法权,对注册在深圳市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科技公司也允许设置特殊股权结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置“AB 股”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 42 条,设置“AB 股”须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而修改章程属于特别事项,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这不意味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设置“AB 股”。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以保障公司决定的正当性以及效率。但是,大股东可能滥用该规则,损害小股东、公司的利益,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受到一定限制,部分事项上应当排除适用。
有限公司属于人合性较强的公司类型,公司的存续和运行以股东之间的信赖为基础。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身份、出资额、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是股东全体合意的结果,如果未经股东同意,就改变了表决权的权重,违反了“股东自愿”原则和“同股同权”一般原则。从目前司法案例来看,“定向减资”【案号:(2018)沪01民终11780号】、“约定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一致” [(2011)民提字第6号]都采取了全体股东一致决规则。
所以,除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若要设置“AB 股”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鹏律师 ,微信:huangpeng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