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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贵等人恶势力犯罪依法开庭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简要案情:
王某贵,1988年出生,贵州籍男子。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底,王某贵纠集覃某、戴某、龙某(另案处理)胡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等未成年人找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供自己奸淫后卖淫。为达目的王某贵让戴某、胡某、杨某、龙某等人住在其自家自建房中,并向该四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同时借款给几人并收取利息,通过四人与在校未成年女生交往、谈恋爱,将胡某(女,化名,07年出生)李某(女,化名,08年出生)崔(女,化名,07年出生)带至王某贵家中玩耍,王某贵与戴某、覃某,采用胁迫引诱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后,又让胡某、杨某等人去学校传播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隐私手段来强迫胡某卖淫8次。期间,该犯罪组织在王某贵家*共中**同对李某、崔某实施轮奸和猥亵。
同时,王某贵为减少食宿开支指使,并带着覃某、戴某等人到村寨多次盗窃农户的鸡、鸭、蜂蜜等财物,*取盗**财物共计人民币5315元。
王某贵在此期间还带领覃某、戴某等人对符某、夏某实施追逐、拦截、强迫下跪认错等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11月18日,王某贵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公诉机关通过审理查明认为:王某贵组织利用未成年人我次实施违法犯罪,被害对象为未成年人,在当地辖区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被害人家庭及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形成辖区内成年男性以嫖宿在校学生为乐的丑恶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王谋贵为满足畸形性欲望,组织利用未成年人戴某等人为其找寻未成年人在校女学生供其奸淫,王某贵多次强行奸淫三名*女幼**,实施奸淫次数达十多次,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对被害人李某实施猥亵两次,与钱某一起强迫被害人胡某卖淫七次,组织纠集覃某等人实施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教唆和利用未成年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237条第三款、第358条第一款、第二款、第264条、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和《关于依法惩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王某贵、钱某、戴某属于恶势力且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恶势力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案件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根据公诉机关的提出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二、三款、第237条第三款、第358条第一、二款、第293条、第264条、第69条、第17条第四款、第46条、第47条、第52条、第62条、第61条、第64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24条,第25条第(三、四、五)项、第26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00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贵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贵强迫卖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王某贵的作案工具白色长安越野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王某贵盗窃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财物,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五、被告人王某贵、覃某、戴某共同连带赔偿附民事诉讼人胡某四万元;被告人王某贵、覃某、戴某共同连带赔偿附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贵、戴某共同连带赔偿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人民币两万元。
判决宣告后,王某贵以不具备恶势力特征,不属于恶势力,不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满14周岁少女,认定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认定强迫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为由,以及案发时,胡某已满14周岁,未使用*力暴**或胁迫或逼迫被害人卖淫,不构成强迫卖淫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定罪量刑。
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王某贵、覃某、戴某、黄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244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