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真"刑"!
青山绿水、生动可爱,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事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是偏偏有些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最终自食苦果。
近日,赣州南康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扣押弹簧捕猎夹10个。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金鸡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上垅村走访时,碰到一热心群众向民警反映,称他看到有个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捕猎夹在上垅村一山脚下,形迹可疑。
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民警分析研判发现,朱某不仅购买了弹簧捕猎夹,而且经常出入深山老林,有较大作案嫌疑,后民警将朱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讯问,2023年年初至10月25日之间,犯罪嫌疑人朱某分别在浮石乡青云村一山上安放弹簧捕猎夹2个,在蓉江大坪里一山上安放弹簧捕猎夹2个,在上犹县梅水乡一山里安放弹簧捕猎夹4个,用于猎捕野生动物。


(查获捕猎工具)
犯罪嫌疑人朱某,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利用弹簧捕猎夹进行猎捕,捕获野猪三只,非法获利2180元,涉嫌非法狩猎罪。


(现场指认图)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依法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广大群众爱护野生动物,遵纪守法,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来源:南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