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万佳超市道歉视频 (惠万佳超市处理结果)

郑州的张先生一次超市购物之行给其惹来了被索赔8300元的麻烦。

不久前,郑州市民张先生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惠万佳超市购物,当张先生从扶梯上下来转身向右侧行走时,视频显示,张先生的身体与扶梯尽头的扶手发生碰撞,导致扶梯扶手发生左右向晃动,随即扶手下的防护玻璃也发生碎裂。所幸的是没有造成张先生及其他顾客的人身伤害。

就郑州惠万佳超市向张先生索赔8300元一事,我给超市来个义务普法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超市方通过观看录像认为是张先生身体与扶梯扶手发生碰撞后导致玻璃碎裂的,进而向张先生提出索赔8300元的赔偿请求。对此请求,张先生感觉自己很冤,张先生认为自己只是 蹭了一下 (媒体报道原文如此)扶梯扶手,玻璃就成冰裂纹状了。但超市方面认为,该部已经使用六年了,期间没有出过任何问题,而且年检也合格……

那么店家的请求是否合法换言之张先生该不该赔偿呢?法治社会还是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评判。

这是一起典型的财产侵权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人,接下来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我给惠万佳超市来个义务普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市方面如果起诉张先生的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提供四个方面的证据,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本人反复观看网上流传的视频,认为张先生对媒体的陈述不是不准确的,张先生不是身体 蹭了一下 扶梯扶手,而是张先生的腰胯部位与扶梯尽头处的扶手发生了碰撞。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蹭是物体水平方向的接触,而碰撞物体是左右垂直方向的接触。蹭的冲击力远远小于碰撞的冲击力。目测视频中的张先生身高不低于175厘米,体重不低于75公斤,所以说张先生的身体和扶手的碰撞与玻璃破碎确实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张先生在下扶梯转身右向行走时并没有注意到电梯扶手突出部分的存在,属于走神,这在法律上应被评价为是一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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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分析,貌似张先生满足了赔偿的四个要件,即有碰撞行为、损害事实(玻璃破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那么张先生是否应该赔偿呢?

我认为,即便通过权威鉴定超市方面的损失确实是8300元,张先生也不应该赔偿,道理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扶梯扶手的牢固程度是否达标存疑,如果扶梯在安装时扶手与地面没有牢固结合,不能承受合理的侧向冲击而导致发生位移扭碎玻璃的话,超市也属于是有过错的一方,理应自行承或者担部分责任。

其次,即便扶手的稳固超度达标,但张先生的身体与扶手的碰撞并不是由于张先生的重大过失和主观故意造成。商场属于人流密集公共场所,其设施稳固性和牢固性对于顾客的行为应具有较高的承受冗余度。

综上所述,无论楼梯扶手的牢固程度是否达标,由于张先生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超市方面无权向张先生索赔损失。

以上权当义务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