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离婚律师咨询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诉讼时效)

(1)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如果双方经协商能达成一致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都可以按双方协议结果分割共同财产。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不得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合法有效的。

(2)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情况,一般应按共同财产价值对半平均分割。

(3)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经济收入贡献少应少分的观念是错误的。

照顾子女、女方原则通常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在子女扶养权归属女方时,同时判决将房产所有权亦归属女方,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如果是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力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根据被告精神受损害程度、原告的收入能力、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

(5)补偿原则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6)侵害共同财产的惩罚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指南,离婚律师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