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治病例的化疗
(一)初治的定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肺结核为初治肺结核
1.登记时尚未开始抗结核治疗的新发现或已知病人;
2.用始治方案规则用药未满疗程的病人;
3.不规则化疗未满1个月的病人。

(二)初期治疗的强化 化学疗法的效果是病变越新疗效越好,一般情况下复治对化疗反应比初治差。对初治病人实行强力且确实有效的治疗,在初期的治疗时完全治愈是理想的。特别是病灶内存在大量细菌的治疗初期应用极强的方法(通常是三种杀菌药并用)彻底打击细菌,菌量减少后(痰内停止排菌)减去不良反应大的药物,减少并用的药物数量,或改为间歇疗法。进行这种化学疗法的方法称为初期强化化学疗法,不仅限于初治,复治或以某种化疗方案治疗而排菌不止时,中途更换方案时也可考虑应用。
1.强化期间 英国等主张以两个月为妥,日本多数专家认为强化期间需3~6个月;我国目前短化方案中,强化期多为2个月或3个月。一般认为,强化期不宜超过3个月,因为超过3个月并不能增加疗效。
2.强化方案 要想使方案得到强化,理论上是使用抗菌力强的多药并用。并增加用药剂量,但是,随之而来的药物不良反应的增加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般来说,增加并用药数会增加不良反应,但效果也会显著增加。通常以三药并用最为实用,四药以上效果已达顶点,再增加药物种类,效果不但不会增加,反而药物累积的不良反应会大大增加。所以,一般仍以不良反应少,抗菌力强的三药、四药并用为最好的方案。如HRS(E),HRZS (E)。
方案被强化,不仅可使疗效增强,而且停药后的复发率亦可降低。利福平的问世,使得缩短疗程成为可能,此前,不得不依靠延长疗程来补救方案强度的不足。
初治方案应注意:
(1)一般选用三药,二药联用只限于病情较轻、痰菌阴性的活动性病变或作为继续阶段用药;
(2)标准“老三化”(HSP)方案,两期治疗的强化阶段不能少于8周,全疗程不少于1年;
(3)继续阶段如以间歇用药,则以每周2次或每周3次为宜;
(4)治疗2个月末痰菌若不阴转,应延长强化治疗至3个月; 3个月末痰菌仍不阴转,应做药敏试验,视药敏结果继续治疗或更改原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