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 (深圳汽车融资租赁可以异地经营吗)

7月2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等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款贷**业务,不得利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贷” 、“车贷”等业务宣传中存在模糊或语义含义。 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不得为客户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在货款中先扣除利息和其他费用。 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业务正常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车辆放行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为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实施,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引导我市金融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的通知》(粤金监管函【粤金监管函】2021)63号)文件。 现将规范我市金融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企业经营

(一)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从事《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或者活动,不得偷工减料、变通。

(二)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等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款贷**业务,不得利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贷”、业务宣传中出现“车辆*款贷**”等含糊或语义模糊的词语,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不得为客户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车辆售后回租业务,不得在货款中先扣除利息及其他费用。 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业务正常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车辆放行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2、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一)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制定汽车融资租赁项目审核、承租人信用评估、租后管理、客户投诉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报告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风险评估。 金融租赁公司应对项目和承租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持续的穿透性评估,不得向无稳定收入来源、偿付能力明显不足或资信不良的机构和个人客户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评价结果。

(三)审慎开展合作。 加强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和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采用转租赁方式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与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和“租赁*款贷**”业务合作,避免出现“长收短付”现象。合作机构形成类似的资金池;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如果最终承租人是个人客户,则应签订包括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整个业务链条上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四)及时化解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应针对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制定专项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分析和化解。 相关业务逾期时,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履约提醒和催收,避免次生风险。 一旦发现重大风险迹象,及时应对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注册地所在城市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同时,积极配合当地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化解、处理相关投诉。

3、严格签订商务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必要的约定; 应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等条款。 付款期限及方式、综合年费说明、币种、租赁期满前后租赁物的所有权等。

(二)融资租赁合同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不得强制出售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或者变相增加承租人的成本; 不得规定异常高额的处置费或收集费; 以格式条款订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不产生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

(三)金融租赁公司应随着业务模式的发展不断完善合同样本; 研究增加转租约束性条款,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租金回收顺利,在业务涉及多方时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说明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注明重大利益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地说明前后车辆拥有情况和租赁期限。融资租赁付款已结算。 需支付金额的构成及支付时间、提前还款处理程序、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项、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及相关收费标准等; 应采用音频、视频、书面确认等双方同意的形式。 确认合同内容,并及时、妥善地将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给承租人。

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金融租赁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相关业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

(二)金融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和保护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采用合法手段催收债务,不得骚扰、纠缠、谩骂、威胁、扣留、殴打债务人和相关人。 或采取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危险*力暴**手段,如追赶、驾驶、强行停车、砸伤等。

(三)承租人应注意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掌握合同条款,不受虚假宣传诱惑,坚持理性签订合同,诚信履约,切实提高租赁质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融资租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探索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指引,密切关注行业风险危害,及时做出相应风险提示,指导会员单位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落实地方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自治、行业治理“四位一体”共同治理体系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合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穿透式监管,压实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责任,督促整改现有业务,审慎开展新业务。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诉举报,要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监督约谈、出具催告函、责令限期改正、加大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坚持依法处理。 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发现金融租赁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交线索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金融租赁公司对现有业务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 其他涉及个人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