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瓜从天上来,在特殊时期我们并没有闲情雅致吃瓜,但是打开手机消息爆炸。朋友圈、新闻推送、办公室都在讨论周扬青曝光罗志祥与自己在恋爱九年后劈腿多人。而且曝光的内容引起笔者不适,但是从非吃瓜人的角度,从法律的角度看本事件,又能看到什么不一样的呢?

感情的事情虽然是当事人的私事,但是作为公众人物可能占用资源的同时,还可能带来恶劣的影响,那就不仅仅是双方的事情,而让我们大跌眼镜的是对于罗志祥“多人运动”的描述,其已经不仅仅是劈腿这么简单。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聚众淫乱是需要行政处罚的。而且严重的情形,《刑法》规定有个罪名叫聚众淫乱罪。通俗的来说,就是与多人进行身体淫乱活动,包括男男、男女或者女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其它*行为性**等),也就是我们说的3p之类的,情侣关系并不影响本罪的定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本数、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
聚众淫乱罪的认定问题
“多次”指三次以上,没有达到3次以上的一般认为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认为是犯罪的,也应该免除处罚。“聚众”一般指三人以上。“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交性**行为,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聚众淫乱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次参加者,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就当事人在微博上的爆料,一时也很难启动调查程序,毕竟还是没有证据,就算有证据也很难调查取证。而且罗志祥还是台湾的,在台湾本地多人运动那大陆的法律是管不到他的,至于台湾法律如何规定暂且不论。
此事件发酵后,可能又有很多网友开始为自己担心,谈恋爱遇到渣男被劈腿确实对自己危害大,那么对于恋爱劈腿(与他人产生感情)或者经常性的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与他人未建立感情,仅满足生理需求或者寻求刺激,比如约炮),更甚者婚姻关系中遭出轨等,对于受害者的内心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是否因此就要求立法惩戒劈腿者、出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