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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因为太爱她,才做出这些出格的事儿…”河北新河,男子刘某(化名)今年30多岁,与被害人郑某(化名)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12月31日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离婚后,刘某提出复婚,被郑某多次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某天,刘某携带绳子、农药和男士壮阳*剂喷**及避孕套翻墙进入到郑某处欲谈复婚之事。当晚20时左右,刘某听到屋内无动静后,带着绳子、农药进入郑某卧室并将卧室门反锁,之后与郑某谈复婚之事。遭到拒绝后,刘某脱掉自己的衣服,并强行脱下郑某的*裤内**和乳罩,郑某见其拿着绳子和农药,不敢大声求救和反抗,只是用手推、用脚踹刘某,并偷偷给网友发了两条信息让其帮忙报警,之后,刘某不顾郑某的反抗强行发生了性关系…(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俗话说得好,该放手时就应该主动放手,对于嫌疑人刘某来说,既然与前妻郑某分手了,就应该好合好散,何必再苦苦纠缠,更何况对方已经开始新的感情生活,强扭的瓜不甜,作出这种冲动的举动来,最终只能说害人害己了…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嫌疑人刘某为求复合,携带绳子、农药进入被害人郑某屋内,之后在遭到郑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便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行为。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常来讲,所谓强奸罪(又叫性*力暴**、性侵犯或强制*交性**易),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力暴**、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行为性**的行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双方发生*行为性**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上来看,貌似嫌疑人刘某并没有使用*力暴**手段,而被害人郑某也只是半推半就,不过,由于嫌疑人刘某拿着绳子和农药,客观上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害人被迫配合(事实上,被害人自始至终用手推、用脚踹刘某,尤其是主动发短信至网友要求报警)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自然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因而属于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来看,在不考虑嫌疑人刘某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或者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或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
许多时候,人不怕穷,就怕没教养。日子不怕苦,就怕看不到未来!如果连自己情绪都控制不好的人,思想过于极端,得不到的就想着去毁掉,又哪会有什么光明的未来?不得不说,冲动简直就是魔鬼,情绪确实决定了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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