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条
规定了强奸罪
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何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曾明确解释:“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奸淫*女幼**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女幼**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节特别严重之一”。
此外,对于“酒后乱性”实施性侵强奸的问题,《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人说
离开强奸罪
刑法基本没法上了
据说,刑法老师上课的时候
讲对象不能犯,拿强奸说事
讲既遂标准,拿强奸说事
讲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拿强奸说事
法定加重情节,拿强奸说事
讲特殊主体,还是拿强奸说事
离开强奸罪,刑法这门课
基本没法上了,是这样吗?
看一下大家是怎么说的:
@肥律师:
“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了解一下?

@鹭岛浪人xmu:
没错,我们法学院有句话叫:无强奸,不案例
@嫣然往昔:
当年大学,我上刑法,男朋友来找我顺便坐最后等我,就那么一节课,各种强奸,强制猥亵,我还像平时一样积极回应分析……我在男朋友心中的形象就这么在女流氓的路上一去不复返了!!!
@孜然酱_:
我的刑法启蒙老师是位女老师,讲课讲到强奸时我还小小地替她尴尬了一下,结果她给我们讲了半天丈母娘强奸女婿⋯

@静流LFM:
刚上课的时候简直不能接受,就觉得怎么能翻来覆去地讲呢,连说出这些个词都不好意思啊......现在在公众场合讨论也觉得没什么了

@啮齿动物改行当壁虎了:
那一年,我还是个纯洁的未成年人…哦不,已经成年了不过还是很纯洁……然后听老师讲鸡奸*交口**各种体位哪些构成强奸哪些构成猥亵………后来…已经不那么纯洁我复习司考…听大帝讲:我们学法律的,心理必须要过关,都是成年人别听见个“鸡奸”就(*/ω\*)(*´艸`*)\(//口//)\……竟无言以对
@吏奴:
确实如此,刑法课时强奸罪就是老师的百搭款,原来以为只有我们老师爱讲,结果一交流才知道刑法老师都爱讲
@银银想瘦成小鱼干:
第一学期的刑法课,都是强奸,被老师百科了各种强奸知识,这是门学问啊
@跟着蜀黍有糖吃:
每次说强奸 都拿二娃说事 什么仇什么怨
@看我疯狂还看我风趣又端庄:
你说什么?你说什么?想当年法理课也都是强奸呢
@桜井-:
刑法学得最好、笔记做得最多、挺得最认真的,就是强奸罪!
@有没有茴香馅的小笼包啊:
是的,所以不能说小刑老师明骚暗骚各种骚,这是课程安排!恩!
段子归段子
对于广大女性来说
要保持安全意识和法律警惕
万一遇到性侵与强奸危险
注意第一时间保存证据
让性侵者和强奸犯遭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对图谋不轨及违法犯罪之人来说
法律规定是实实在在的
“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