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久前,某派出所通过网上巡查,发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大量售卖香烟。经研判锁定,此人名叫王某,今年31岁。近日,该派出所会同*草烟**局人员前往王某住处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各类香烟140多条。经*草烟**局工作人员鉴定,所有香烟均为假烟。目前,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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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伪劣*草烟**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草烟**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草烟**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一条规定:“伪劣*草烟**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伪劣*草烟**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倒卖行为。非法经营包括购和销,买和卖,即只要有购回假烟的行为,无论销出还是未销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既遂,如果在购买过程中被查获才属未遂状态,据此本案陈某5次购得假烟非法经营额294160元,应属非法经罪的既遂,数额达到2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2次未销售的非法经营额244760元,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源自:苏州新闻网)